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397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瓶(驗餘淨重合計參拾參點柒伍公克,空包裝重合計壹佰柒拾肆點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已因無從查明被告身分經聲請人簽結,惟扣案之液體6 瓶,經鑑驗均含第二級毒品等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 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 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在桃園國 際機場遠雄快遞專區理貨區查扣疑似毒品液體6 瓶,貨物外 袋除標明國內收貨人姓名為「NIL 」外,別無標示,嗣聲請 人追查被告身分無著,以106 年度他字第3801號簽結,而上 開扣案物於逐一編號後送鑑驗之結果為,編號1 至4 均含微 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特拉嗎竇成分,驗 前淨重合計24.28 公克,驗餘淨重23.39 公克,空瓶包裝總 重113.84公克;編號5 至6 均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驗前淨重合計11.82 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0.36 公 克,空瓶包裝總重60.64 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 處函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台北關稅局扣押貨物運 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基隆關化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鑑 定書、聲請人函文等件在卷可考,堪信屬實。而毒品成分驗 餘淨重合計33.75 公克、空瓶包裝總重合計174.48公克之上 開扣案物,核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為違禁物,依 上開說明,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應連同依現行技術無 法澈底將所沾染微量毒品析離之空瓶包裝6 瓶,予以沒收銷 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