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三О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設台北市○○路三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許永邦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美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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