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0年度,117號
KSHV,90,重上,117,2003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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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七號
  上 訴 人 戊○○
        己○○○
        甲○○
        丁○○
        乙○○
  兼右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陳炳彰律師
        吳麗珠律師
  被上 訴 人 辛○○  住
        德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九九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吳克清  住同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陳志隆  住台北市○○區○○街一段六六號二樓
  複代 理 人 黃詠靖律師
        殷玉龍  住台北市○○區○○街一段六六號二樓
        庚○○  住同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
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上訴
德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請現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
~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B2   法官 吳登輝
~B3   法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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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