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毒抗字,92年度,232號
KSHM,92,毒抗,232,200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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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二三二號
  抗 告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二日裁定(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六八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前因車禍致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第二腰椎壓爆性骨 折、左肱骨近端、頸股骨折、經醫師診斷後認為抗告人腰椎有逐漸彎曲之傾向, 目前無法久坐久站,宜手術治療,有診斷證明書為憑,抗告人被查獲當日係赴約 參加朋友生日宴會,席間因身體疼痛難耐,為減輕疼痛,因而嘗試用搖頭丸,絕 非為了助興或藥癮發作而施用。事後抗告人未再施用,經高雄凱旋醫院採尿檢驗 結果,MDMA呈陰性反應,有該醫院之診斷書為證,足以證明抗告人並無服藥 之不良習慣,亦無藥癮,不具社會危險性,應無再予勒戒之必要,況且抗告人因 前揭傷害,目前之身體狀況實不宜送勒戒所觀察勒戒,若鈞院仍認為抗告人應予 觀察勒戒,亦應俟抗告人之身體適於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時,始為執行等語。二、經查:抗告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四時許回溯二十四小時內之某時 ,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經警於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四時許,在 高雄市前金區○○○路七十七之一號地下一樓瞬間小吃部內查獲,抗告人查獲時 所採尿液經送驗後確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九 十二年九月十六日高市凱醫檢字第0一三一七號尿液檢驗成績書一份在卷可考, 是抗告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予認定。
三、從而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 一項之規定,裁定抗告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稱為減 輕身體之疼通而服用該毒品云云,然抗告人係九十一年五月間因受傷入院,九十 一年八月二日出院,事隔一年,縱令身體尚未復原,亦應尋求醫師診治,斷無自 行服用第二級毒品減輕疼痛之理,另抗告人以目前身體狀況,不宜送觀察勒戒云 云,可於檢察官通知執行時,提出聲請。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王光照
法官 邱永貴
法官 曾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麗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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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