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5年度,23號
TYDM,105,附民緝,23,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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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
原   告 鍾享榮
被   告 楊美香
      何俊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367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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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