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三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О一號中華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
偵字第六四五0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庚○○部分撤銷。
庚○○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庚○○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及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 日,分別自任會首,招集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三組,標會地點均在高雄縣鳳山 市○○路二二0號住處,均採內標制,即活會會員係以每會應繳會款扣除得標者 所標之利息後繳納會款。其中其未經陳振盛、陳淑華同意,以渠等名義參加附表 一編號一所示之互助會,並虛撰羅小姐、蔡淑美之名義參加該互助會;又未經彭 先瑩、陳淑華、黃靜黃(庚○○之婆婆林黃秀珍之偏名)之同意,以渠等名義參 加附表一編號二之互助會,並虛撰陳美麗、郭淑君、陳素卿之名義參加該互助會 ;又未經陳淑華、陳振盛、林靜華(庚○○之婆婆林黃秀珍之偏名)之同意,以 渠等名義參加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互助會,並虛撰蘇紫微、梁秀蓮之名義參加該 互助會。詎庚○○因陷於經濟周轉困難之窘境,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標取時間,在上開 住處,利用會員於開標時未全數到場競標之機會,先後偽造載有如附表二、三、 四所示標取名義人之署名及競標利息之標單(未扣案,業經庚○○拋棄),參與 競標而行使之,得標後即據以向各該自行參加之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足以生損害 於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活會會員,致各該自行參加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 付會款,連續向該次競標時仍為活會之會員詐騙財物,前後詐得如附表二、三、 四所示之詐取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八百五十二萬五千四百元(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庚○○所招集之 上開互助會未能如期開標,而宣告止會,經會員丁○○等人查詢,始知悉上情。二、案由丁○○、乙○○○、戊○○、己○、丙○○等人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庚○○直承右揭犯罪事實不諱,於原審法院審訊時亦同此供承 明確,核與告訴人丁○○、乙○○○、戊○○、己○、丙○○指訴情節相符,亦 與證人即會員莊金樹之妻張秀琴結證情節(見原審卷㈠第一七七頁)、證人即會 員鄭秀美(即會單上記載之鄭麗貞)、陳信子到庭結證情形(見原審卷㈡第二四 四、二七六頁)互核一致。又被告庚○○未經被告林黃秀珍之同意,以被告林黃 秀珍之偏名黃靜華、林靜華名義參加附表一編號二、三之互助會,亦經其婆婆即 另被告林黃秀珍(原審判決無罪確定)供述在卷。被告冒名標會,按其扣除標息
後之餘額,向活會會員詐收取活會金,各經計算詳如附表二、三、四所示。被告 所招集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三組互助會,復有互助會單三紙在卷可稽,被告庚○○ 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認定。
二、按我國民間互助會,係由會首招募會員參加所組成,每於標會時,通常由欲標取 會款之會員,在空白紙條上,或僅書立其姓名、綽號及數字者,甚或祗書寫數字 而未書立其姓名、綽號,另以言詞等方法表示係何會員所出具者,則依習慣或特 約足辨明係該會員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自應以私文書論(最 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民間互助會,除特別約 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間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無法律關係存在,最高法 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一五九號判例可按,而已得標會員,依據其與會首間之契 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冒名盜標,其詐欺所得之 款,應僅限於未得標會員繳納之會款,對於已得標會員,無詐欺可言(最高法院 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九號、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五三號、八十五年台 上字第二0七二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被告庚○○偽造標單於標會時出示於參 與競標之會員標取會款,並向附表二、三、四所示之自行參加之活會會員誆稱其 他會員得標,使該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詐取金額 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庚○○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以一冒標行為,同時詐取多位活會會員財物,為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屬同質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庚○○所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庚○○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 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 其刑。另被告庚○○招集附表一編號一之互助會,未經陳振盛、陳淑華之同意, 而以渠等名義參加互助會,又虛撰羅小姐、蔡淑美之名義而參加,並冒標如附表 一所示之互助會等行為,雖未據起訴,惟與前揭起訴判決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法院自得加以審理。三、原審就此部分為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㈠本件被告冒標詐欺取財,事實認定 為八百五十二萬五千四百元,原判決審酌其犯罪情狀謂「詐取金額高達千萬元」 ,事實理由不無矛盾。㈡被告已清償一百六十餘萬元,且與多數會員成立和解, 陸陸續續分期清償,此有調解筆錄、其他會員證明書及會員簽名之帳冊資料可證 ,原審不及審酌,自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直承犯罪,未指摘原判決不當,但原 判決確有如上所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審酌被告庚○ ○虛列人頭參加互助會,並冒標會員之會款,詐取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金額 ,嚴重侵害會員財產法益,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配合偵審程序之調查,復與 會員成立調解,分期清償,並已清償一百六十餘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資儆懲。至被告庚○○偽造之標單,於開標後已丟棄滅失,為被告庚 ○○所陳明,故不予宣告沒收。
四、又甲訴意旨另以:被告庚○○明知自己無力負擔互助會之會款,竟意圖詐騙丁○ ○等不知情會員之金錢,以人頭加入會員及冒標會員之會款方式,先由被告林黃
秀珍以「林靜華」之名,自任會首,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招集自助會,招募丙 ○○等不知情不特定會員加入此一萬元之互助會,共招募得四十六名會員,其中 蓄意夾雜蔡佳玲、戴美惠、柯家珍、吳黃菊(庚○○之母)、陳淑華等四名人頭 ,認被告庚○○此部分所為,亦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云云。訊據被告庚○○堅詞否認此 部分之犯行,辯稱:該會是由我婆婆林黃秀珍所招集,後來轉給我,其中蔡佳玲 、戴美惠、柯家珍、吳黃菊、陳淑華均是我自行參加,會款都是我支付,該互助 會已經順利依約完會等語。經查:該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之互助會係由被告林黃 秀珍招集,其中被告庚○○以蔡佳玲、戴美惠、柯家珍、吳黃菊、陳淑華等人之 名義,自行參加該互助會,且該互助會已依約順利正常完會等情,業據告訴人即 會員丁○○到庭指訴明確,是被告庚○○所辯,應堪採信。而參加民間互助會, 會員未以其本人真實姓名參加者,所在多有,是本件被告庚○○以其他名義參加 ,而自行支付會款,並依約正常完成該互助會,難認被告庚○○有何不法之犯行 。惟甲訴人就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以裁判上一罪關係起訴,自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五、另同案被告黃秀珍部分,已經原審判決確定,不另論列,附此敍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南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吉雄
法官 陳啟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白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甲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 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日 期 │金 額│ 會員及會員數(包括會首) │
├───┼─────────┼─────┼──────────────┤
│ 一 │87.9.25至90.2.25 │貳萬元 │陳春風等共三十會 │
├───┼─────────┼─────┼──────────────┤
│ 二 │88.2.10至91.3.10 │伍仟元 │黃靜華等共五十六會 │
├───┼─────────┼─────┼──────────────┤
│ 三 │88.11.15至91.9.20 │伍仟元 │陳春風等共六十九會 │
└───┴─────────┴─────┴──────────────┘
附表二:
┌────┬────┬────┬───────────┬───────┐
│標取時間│標取名義│標取標息│ 活 會 會 員 │詐 取 金 額 │
├────┼────┼────┼───────────┼───────┤
│八十七年│陳振盛( │三千一百│陳春風(二會)、丁○○( │(00000-0000)×│
│十月二十│有此人未│元 │二會)、洪志鴻、侯瑩慧 │(30-1-5)= │
│五日(第 │經同意) │ │、翁三齊、黃明陽、陳芳│405600 │
│二會) │ │ │伶、陳燈財、黃全興、劉│(陳振盛、陳淑│
│ │ │ │美枝、陳信子(二會)、林│華、羅小姐、蔡│
│ │ │ │美桃、陳淑華、蔡佳玲、│淑美、黃靜華係│
│ │ │ │鄭建志、林貞如、莊金樹│被告自行參加,│
│ │ │ │、陳素卿、黃四川(二會)│故詐取活會會員│
│ │ │ │、張秋華、羅小姐、黃靜│人數應扣除五人│
│ │ │ │華、康益花、蔡淑美 │) │
│ │ │ │ │ │
├────┼────┼────┼───────────┼───────┤
│八十七年│羅小姐( │三千七百│陳春風(二會)、丁○○( │(00000-0000)×│
│十一月二│虛列名義│元 │二會)、洪志鴻、侯瑩慧 │(30-2-4)= │
│十五日( │) │ │、翁三齊、黃明陽、陳芳│391200 │
│第三會) │ │ │伶、陳燈財、黃全興、劉│(陳淑華、羅小│
│ │ │ │美枝、陳信子(二會)、林│姐、蔡淑美、黃│
│ │ │ │美桃、陳淑華、蔡佳玲、│靜華係被告自行│
│ │ │ │鄭建志、林貞如、莊金樹│參加,故詐取活│
│ │ │ │、陳素卿、黃四川(二會)│會會員人數應扣│
│ │ │ │、張秋華、黃靜華、康益│除四人) │
│ │ │ │花、蔡淑美 │ │
│ │ │ │ │ │
├────┼────┼────┼───────────┼───────┤
│八十七年│蔡淑美( │三千七百│陳春風(二會)、丁○○( │(00000-0000)×│
│十二月二│虛列名義│元 │二會)、洪志鴻、侯瑩慧 │(30-3-3)= │
│十五日( │) │ │、翁三齊、黃明陽、陳芳│391200 │
│第四會) │ │ │伶、陳燈財、黃全興、劉│(陳淑華、蔡淑│
│ │ │ │美枝、陳信子(二會)、林│美、黃靜華係被│
│ │ │ │美桃、陳淑華、蔡佳玲、│告自行參加,故│
│ │ │ │鄭建志、林貞如、莊金樹│詐取活會會員人│
│ │ │ │、陳素卿、黃四川(二會)│數應扣除三人)│
│ │ │ │、張秋華、黃靜華、康益│ │
│ │ │ │花 │ │
││ │ │ │ │
├────┼────┼────┼───────────┼───────┤
│八十八年│陳淑華( │四千一百│陳春風(二會)、丁○○( │(00000-0000)×│
│一月二十│有此人未│元 │二會)、洪志鴻、侯瑩慧 │(30-4-2)= │
│五日(第 │經同意) │ │、翁三齊、黃明陽、陳芳│381600 │
│五會) │ │ │伶、陳燈財、黃全興、劉│(陳淑華、黃靜│
│ │ │ │美枝、陳信子(二會)、林│華係被告自行參│
│ │ │ │美桃、蔡佳玲、鄭建志、│加,故詐取活會│
│ │ │ │林貞如、莊金樹、陳素卿│會員人數應扣除│
│ │ │ │、黃四川(二會)、張秋華│二人) │
│ │ │ │、黃靜華、康益花 │ │
│ │ │ │ │ │
│ │ │ │ │ │
├────┼────┼────┼───────────┼───────┤
│八十八年│陳素卿( │四千三百│陳春風(二會)、丁○○( │(00000-0000)×│
│二月二十│自行參加│元 │二會)、洪志鴻、侯瑩慧 │(30-5-1)= │
│五日(第 │而冒標) │ │、翁三齊、黃明陽、陳芳│376800 │
│六會) │ │ │伶、陳燈財、黃全興、劉│(黃靜華係被告│
│ │ │ │美枝、陳信子(二會)、林│自行參加,故詐│
│ │ │ │美桃、蔡佳玲、鄭建志、│取活會會員人數│
│ │ │ │林貞如、莊金樹、黃四川│應扣除一人) │
│ │ │ │(二會)、張秋華、黃靜華│ │
│ │ │ │、康益花 │ │
├────┼────┼────┼───────────┼───────┤
│八十八年│蔡佳玲( │四千七百│陳春風(二會)、丁○○( │(00000-0000)×│
│三月二十│自行參加│元 │二會)、洪志鴻、侯瑩慧 │(30-6-1+1)= │
│五日(第 │而冒標) │ │、翁三齊、黃明陽、陳芳│367200 │
│七會) │ │ │伶、陳燈財、黃全興、劉│(黃靜華係被告│
│ │ │ │美枝、陳信子(二會)、林│自行參加,故詐│
│ │ │ │美桃、鄭建志、林貞如、│取活會會員人數│
│ │ │ │莊金樹、黃四川(二會) │應扣除一人) │
│ │ │ │、張秋華、黃靜華、康益│ │
│ │ │ │花 │ │
├────┼────┼────┼───────────┼───────┤
│八十八年│陳芳伶 │四千三百│陳春風(二會)、丁○○( │(00000-0000)×│
│五月二十│(自行參 │元 │二會)、洪志鴻、侯瑩慧 │(30-8-1+1)= │
│五日(第 │加而冒標│ │、翁三齊、黃明陽、陳芳│345400 │
│九會) │) │ │伶、黃全興、劉美枝、陳│(黃靜華係被告│
│ │ │ │信子(二會)、林美桃、 │自行參加,故詐│
│ │ │ │鄭建志、林貞如、莊金樹│取活會會員人數│
│ │ │ │、黃四川、張秋華、黃靜│應扣除一人) │
│ │ │ │華、康益花 │ │
├────┼────┼────┼───────────┼───────┤
│八十八年│張秋華( │五千七百│陳春風(二會)、丁○○( │(00000-0000)×│
│八月二十│自行參加│元 │二會)、洪志鴻、侯瑩慧 │(30-11-1+1)= │
│五日(第 │而冒標) │ │、翁三齊、陳芳伶、黃全│271700 │
│十二會) │ │ │興、陳信子(二會)、林 │(黃靜華係被告│
│ │ │ │美桃、鄭建志、林貞如、│自行參加,故詐│
│ │ │ │莊金樹、黃四川、黃靜華│取活會會員人數│
│ │ │ │、康益花 │應扣除一人) │
├────┼────┼────┼───────────┼───────┤
│八十八年│陳春風( │六千一百│陳春風、丁○○(二會)、│(00000-0000)×│
│九月二十│自行參加│元 │洪志鴻、侯瑩慧、翁三齊│(30-12-1+1)= │
│五日(第 │而冒標) │ │、陳芳伶、黃全興、陳信│250200 │
│十三會) │ │ │子(二會)、林美桃、鄭建│(黃靜華係被告│
│ │ │ │志、林貞如、莊金樹、黃│自行參加,故詐│
│ │ │ │四川、黃靜華、康益花 │取活會會員人數│
│ │ │ │ │應扣除一人) │
├────┼────┼────┼───────────┼───────┤
│八十八年│陳信子( │六千五百│陳春風、丁○○(二會)、│(00000-0000)×│
│十月二十│自行參加│元 │洪志鴻、侯瑩慧、翁三齊│(30-13-1+1)= │
│五日(第 │而冒標) │ │、陳芳伶、黃全興、陳信│229500 │
│十四會) │ │ │子、林美桃、鄭建志、林│(黃靜華係被告│
│ │ │ │貞如、莊金樹、黃四川、│自行參加,故詐│
│ │ │ │黃靜華、康益花 │取活會會員人數│
│ │ │ │ │應扣除一人) │
├────┼────┼────┼───────────┼───────┤
│八十八年│陳春風( │七千一百│丁○○(二會)、洪志鴻、│(00000-0000)×│
│十一月二│自行參加│元 │侯瑩慧、翁三齊、陳芳 │(30-14-1+1)= │
│十五日( │而冒標) │ │伶、黃全興、陳信子、林│206400 │
│第十五會│ │ │美桃、鄭建志、林貞如、│(黃靜華係被告│
│) │ │ │莊金樹、黃四川、黃靜華│自行參加,故詐│
│ │ │ │、康益花 │取活會會員人數│
│ │ │ │ │應扣除一人) │
├────┼────┼────┼───────────┼───────┤
│八十八年│黃靜華( │七千四百│丁○○(二會)、洪志鴻、│(00000-0000)×│
│十二月二│自己名義│元 │侯瑩慧、翁三齊、陳芳 │(30-15-1+1)= │
│十五日( │) │ │伶、黃全興、陳信子、林│189000 │
│第十六會│ │ │美桃、鄭建志、林貞如、│(黃靜華係被告│
│) │ │ │莊金樹、黃四川、康益花│自行參加,故詐│
│ │ │ │ │取活會會員人數│
│ │ │ │ │應扣除一人) │
├────┼────┼────┼───────────┼───────┤
│八十九年│陳信子( │七千六百│丁○○(二會)、洪志鴻、│(00000-0000)×│
│三月二十│自行參加│元 │侯瑩慧、翁三齊、陳芳伶│(30-18+1)= │
│五日(第 │而冒標) │ │、黃全興、林美桃、鄭建│173600 │
│十九會) │ │ │志、莊金樹、康益花 │ │
├────┼────┼────┼───────────┼───────┤
│八十九年│莊金樹( │六千七百│丁○○(二會)、洪志鴻、│(00000-0000)×│
│七月二十│自行參加│元 │侯瑩慧、陳芳伶、黃全興│(30-22+1)= │
│五日(第 │而冒標) │ │、康益花 │119700 │
│二十三會│ │ │ │ │
│) │ │ │ │ │
├────┴────┴────┴───────────┴───────┤
│共計新臺幣肆佰零玖萬玖仟壹佰元。 │
└──────────────────────────────────┘
附表三:
┌────┬────┬────┬───────────┬───────┐
│標取時間│標取名義│標取標息│ 活 會 會 員 │詐 取 金 額 │
├────┼────┼────┼───────────┼───────┤
│八十八年│彭先瑩( │一千四百│黃靜華、黃全興、陳素卿│(0000-0000)× │
│三月十日│有此人但│元 │、郭碧晴、羅秋桂、李小│(56-1-6)= │
│(第二會)│未經同意│ │姐、黃弘源、黃四川、林│176400(元) │
│ │參加) │ │美桃、林 桃、張秀琴、│(黃靜華、陳美│
│ │ │ │莊金樹、蔡小姐(二會)、│麗、陳素卿、郭│
│ │ │ │劉美枝、陳惜味、陳信子│淑君、陳淑華、│
│ │ │ │、陳春風(二會)、鄭麗貞│彭先瑩六人係被│
│ │ │ │、丙○○(二會)、侯淑美│告自行參加,故│
│ │ │ │、劉美珠、楊德欽、楊銘│詐取活會會員人│
│ │ │ │男、陳芳伶、洪玉昭、侯│數應扣除六人)│
│ │ │ │國治、戊○○、劉美慧、│ │
│ │ │ │吳閂英、郭忠龍、黃雅芳│ │
│ │ │ │、郭淑君、黃雅琴、陳淑│ │
│ │ │ │華、陳美麗、張秋華、沈│ │
│ │ │ │茹玉、蘇雲卿、陳金英、│ │
│ │ │ │沈勤農(二會)、林國燻( │ │
│ │ │ │二會)、蘇志平、凃振忠(│ │
│ │ │ │二會)、林淑葉、陳貴賓 │ │
│ │ │ │、黃美瑤、凃翠玉、洪志│ │
│ │ │ │鴻 │ │
├────┼────┼────┼───────────┼───────┤
│八十八年│陳美麗( │一千二百│黃靜華、黃全興、陳素卿│(0000-0000)× │
│四月十日│無此人虛│元 │、郭碧晴、羅秋桂、李小│(56-2-5)= │
│(第三會)│列名義) │ │姐、黃弘源、黃四川、林│186200(元) │
│ │ │ │美桃、林 桃、張秀琴、 │(黃靜華、陳素│
│ │ │ │莊金樹、蔡小姐(二會)、│卿、郭淑君、陳│
│ │ │ │劉美枝、陳惜味、陳信子│淑華、陳美麗五│
│ │ │ │、陳春風(二會)、鄭麗貞│人係被告自行參│
│ │ │ │、丙○○(二會)、侯淑美│加,故詐取活會│
│ │ │ │、劉美珠、楊德欽、楊銘│會員人數應扣除│
│ │ │ │男、陳芳伶、洪玉昭、侯│五人) │
│ │ │ │國治、戊○○、劉美慧、│ │
│ │ │ │吳閂英、郭忠龍、黃雅芳│ │
│ │ │ │、郭淑君、黃雅琴、陳淑│ │
│ │ │ │華、張秋華、沈茹玉、蘇│ │
│ │ │ │雲卿、陳金英、沈勤農( │ │
│ │ │ │二會)、林國燻(二會)、 │ │
│ │ │ │蘇志平、凃振忠(二會)、│ │
│ │ │ │林淑葉、陳貴賓、黃美瑤│ │
│ │ │ │、凃翠玉、洪志鴻 │ │
├────┼────┼────┼───────────┼───────┤
│八十八年│陳素卿( │一千四百│黃靜華、黃全興、郭碧晴│(0000-0000)× │
│五月十日│以自己名│元 │、羅秋桂、李小姐、黃弘│(56-4-4)= │
│(第五會)│義) │ │源、黃四川、林美桃、林│172800(元) │
│ │ │ │ 桃、張秀琴、莊金樹、 │(黃靜華、郭 │
│ │ │ │蔡小姐(二會)、劉美枝、│淑君、陳淑華 │
│ │ │ │陳惜味、陳信子、陳春風│、陳素卿四人 │
│ │ │ │(二會)、鄭麗貞、丙○○│係被告自行參 │
│ │ │ │(二會)、侯淑美、劉美珠│加,故詐取活 │
│ │ │ │、楊德欽、楊銘男、陳芳│會會員人數應 │
│ │ │ │伶、洪玉昭、丁○○、侯│扣除四人) │
│ │ │ │淑芬、劉美慧、吳閂英、│ │
│ │ │ │郭忠龍、黃雅芳、郭淑君│ │
│ │ │ │、黃雅琴、陳淑華、張秋│ │
│ │ │ │華、沈茹玉、蘇雲卿、陳│ │
│ │ │ │金英、沈勤農(二會)、林│ │
│ │ │ │國燻(二會)、蘇志平、凃│ │
│ │ │ │振忠(二會)、林淑葉、陳│ │
│ │ │ │貴賓、凃翠玉、洪志鴻 │ │
│ │ │ │ │ │
├────┼────┼────┼───────────┼───────┤
│八十八年│郭淑君( │一千二百│黃靜華、黃全興、郭碧晴│(0000-0000)× │
│六月十日│無此人虛│元 │、羅秋桂、李小姐、黃弘│(56-5-3)= │
│(第六會)│列名義) │ │源、黃四川、林美桃、林│182400(元) │
│ │ │ │ 桃、張秀琴、莊金樹、 │(黃靜華、郭淑│
│ │ │ │蔡小姐(二會)、劉美枝、│君、陳淑華三人│
│ │ │ │陳惜味、陳信子、陳春風│係被告自行參加│
│ │ │ │(二會)、鄭麗貞、丙○○│,故詐取活會會│
│ │ │ │(二會)、侯淑美、劉美珠│員人數應扣除三│
│ │ │ │、楊德欽、楊銘男、陳芳│人) │
│ │ │ │伶、洪玉昭、丁○○、侯│ │
│ │ │ │淑芬、劉美慧、吳閂英、│ │
│ │ │ │郭忠龍、黃雅芳、黃雅琴│ │
│ │ │ │、陳淑華、張秋華、沈茹│ │
│ │ │ │玉、蘇雲卿、陳金英、沈│ │
│ │ │ │勤農(二會)、林國燻(二 │ │
│ │ │ │會)、蘇志平、凃振忠(二│ │
│ │ │ │會)、林淑葉、陳貴賓、 │ │
│ │ │ │凃翠玉、洪志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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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陳淑華( │一千三百│黃靜華、黃全興、郭碧晴│(0000-0000)× │
│六月三十│有此人但│元 │、羅秋桂、李小姐、黃弘│(56-6-2)= │
│日(第七 │未經同意│ │源、黃四川、林美桃、林│177600(元) │
│會) │參加) │ │ 桃、張秀琴、莊金樹、 │(黃靜華、陳淑│
│ │ │ │蔡小姐(二會)、劉美枝、│華二人係被告自│
│ │ │ │陳惜味、陳信子、陳春風│行參加,故詐取│
│ │ │ │(二會)、鄭麗貞、丙○○│活會會員人數應│
│ │ │ │(二會)、侯淑美、劉美珠│扣除二人) │
│ │ │ │、楊德欽、楊銘男、陳芳│ │
│ │ │ │伶、洪玉昭、丁○○、侯│ │
│ │ │ │淑芬、劉美慧、吳閂英、│ │
│ │ │ │郭忠龍、黃雅芳、黃雅琴│ │
│ │ │ │、張秋華、沈茹玉、蘇雲│ │
│ │ │ │卿、陳金英、沈勤農(二 │ │
│ │ │ │會)、林國燻(二會)、蘇 │ │
│ │ │ │志平、凃振忠(二會)、林│ │
│ │ │ │淑葉、陳貴賓、凃翠玉、│ │
│ │ │ │洪志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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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張秋華( │一千六百│黃靜華、黃全興、郭碧晴│(0000-0000)× │
│七月十日│自行參加│元 │、羅秋桂、李小姐、黃弘│(56-7-1+1)= │
│(第八會)│而冒標) │ │源、黃四川、林美桃、林│166600(元) │
│ │ │ │ 桃、張秀琴、莊金樹、 │(黃靜華係被告│
│ │ │ │蔡小姐(二會)、劉美枝、│自行參加,故詐│
│ │ │ │陳惜味、陳信子、陳春風│取活會會員人數│
│ │ │ │(二會)、鄭麗貞、丙○○│應扣除一人) │
│ │ │ │(二會)、侯淑美、劉美珠│ │
│ │ │ │、楊德欽、楊銘男、陳芳│ │
│ │ │ │伶、洪玉昭、丁○○、侯│ │
│ │ │ │淑芬、劉美慧、吳閂英、│ │
│ │ │ │郭忠龍、黃雅芳、黃雅琴│ │
│ │ │ │、沈茹玉、蘇雲卿、陳金│ │
│ │ │ │英、沈勤農(二會)、林國│ │
│ │ │ │燻(二會)、蘇志平、凃振│ │
│ │ │ │忠(二會)、林淑葉、陳貴│ │
│ │ │ │賓、凃翠玉、洪志鴻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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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陳芳伶( │一千八百│黃靜華、黃全興、郭碧晴│(0000-0000)× │
│八月三十│自行參加│元 │、羅秋桂、李小姐、黃弘│(56-9-1+1)= │
│日(第十 │而冒標) │ │源、黃四川、林桃、張秀│150400(元) │
│會) │ │ │ 琴、莊金樹、蔡小姐(二│(黃靜華係被告│
│ │ │ │會)、劉美枝、陳惜味、 │自行參加,故詐│
│ │ │ │陳信子、陳春風(二會)、│取活會會員人數│
│ │ │ │鄭麗貞、丙○○(二會)、│應扣除一人) │
│ │ │ │侯淑美、劉美珠、楊德欽│ │
│ │ │ │、楊銘男、洪玉昭、侯國│ │
│ │ │ │治、戊○○、劉美慧、吳│ │
│ │ │ │閂英、郭忠龍、黃雅芳、│ │
│ │ │ │黃雅琴、沈茹玉、蘇雲卿│ │
│ │ │ │、陳金英、沈勤農(二會)│ │
│ │ │ │、林國燻(二會)、蘇志平│ │
│ │ │ │、凃振忠(二會)、林淑葉│ │
│ │ │ │、陳貴賓、凃翠玉、洪志│ │
│ │ │ │鴻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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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蔡小姐( │一千八百│黃靜華、黃全興、郭碧晴│(0000-0000)× │
│十月十日│自行參加│元 │、羅秋桂、李小姐、黃弘│(56-11-1+1)= │
│(第十二 │而冒標) │ │源、黃四川、林桃、張秀│144400(元) │
│會) │ │ │ 琴、莊金樹、蔡小姐、 │(黃靜華係被告│
│ │ │ │劉美枝、陳信子、陳春風│自行參加,故詐│
│ │ │ │(二會)、鄭麗貞、丙○○│取活會會員人數│
│ │ │ │(二會)、侯淑美、劉美珠│應扣除一人) │
│ │ │ │、楊德欽、楊銘男、洪玉│ │
│ │ │ │昭、丁○○、戊○○、劉│ │
│ │ │ │美慧、吳閂英、郭忠龍、│ │
│ │ │ │黃雅芳、黃雅琴、沈茹玉│ │
│ │ │ │、蘇雲卿、陳金英、沈勤│ │
│ │ │ │農(二會)、林國燻(二會)│ │
│ │ │ │、蘇志平、凃振忠(二會)│ │
││ │ │、林淑葉、陳貴賓、凃翠│ │
│ │ │ │玉、洪志鴻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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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林淑葉( │一千八百│黃靜華、黃全興、郭碧晴│(0000-0000)× │
│十一月十│自行參加│元 │、羅秋桂、李小姐、黃弘│(56-13-1+1)= │
│日(第十 │而冒標) │ │源、黃四川、林桃、張秀│137600(元) │
│四會) │ │ │ 琴、莊金樹、蔡小姐、 │(黃靜華係被告│
│ │ │ │劉美枝、陳信子、陳春風│自行參加,故詐│
│ │ │ │(二會)、鄭麗貞、丙○○│取活會會員人數│
│ │ │ │(二會)、侯淑美、劉美珠│應扣除一人) │
│ │ │ │、楊德欽、楊銘男、洪玉│ │
│ │ │ │昭、丁○○、戊○○、劉│ │
│ │ │ │美慧、吳閂英、郭忠龍、│ │
│ │ │ │黃雅芳、黃雅琴、沈茹玉│ │
│ │ │ │、蘇雲卿、陳金英、沈勤│ │
│ │ │ │農(二會)、林國燻(二會)│ │
│ │ │ │、蘇志平、凃振忠(二會)│ │
│ │ │ │、凃翠玉、洪志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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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羅秋桂( │一千九百│黃靜華、黃全興、郭碧晴│(0000-0000)× │
│十二月十│自行參加│元 │、李小姐、黃弘源、黃四│(56-14-1+1)= │
│日(第十 │而冒標) │ │川、、林桃、張秀琴、莊│130200(元) │
│五會) │ │ │金樹、蔡小姐、劉美枝、│(黃靜華係被告│
│ │ │ │陳信子、陳春風(二會)、│自行參加,故詐│
│ │ │ │鄭麗貞、丙○○(二會)、│取活會會員人數│
│ │ │ │侯淑美、劉美珠、楊德欽│應扣除一人) │
│ │ │ │、楊銘男、洪玉昭、侯國│ │
│ │ │ │治、戊○○、劉美慧、吳│ │
│ │ │ │閂英、郭忠龍、黃雅芳、│ │
│ │ │ │黃雅琴、沈茹玉、蘇雲卿│ │
│ │ │ │、陳金英、沈勤農(二會)│ │
│ │ │ │、林國燻(二會)、蘇志平│ │
│ │ │ │、凃振忠(二會)、凃翠玉│ │
│ │ │ │、洪志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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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劉美枝( │一千八百│黃靜華、黃全興、李小姐│(0000-0000)× │
│二月三十│自行參加│元 │、黃弘源、黃四川、林 │(56-18-1+1)= │
│日(第十 │而冒標) │ │ 桃、張秀琴、莊金樹、 │121600(元) │
│九會) │ │ │蔡小姐、陳信子、陳春風│(黃靜華係被告│
│ │ │ │(二會)、鄭麗貞、丙○○│自行參加,故詐│
│ │ │ │(二會)、侯淑美、劉美珠│取活會會員人數│
│ │ │ │、楊德欽、楊銘男、洪玉│應扣除一人) │
│ │ │ │昭、丁○○、戊○○、郭│ │
│ │ │ │忠龍、黃雅芳、黃雅琴、│ │
│ │ │ │、沈茹玉、蘇雲卿、陳金│ │
│ │ │ │英、沈勤農(二會)、林國│ │
│ │ │ │燻(二會)、蘇志平、凃振│ │
│ │ │ │忠(二會)、凃翠玉、洪志│ │
│ │ │ │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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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陳金英( │一千八百│黃靜華、黃全興、李小姐│(0000-0000)× │
│四月三十│自行參加│元 │、黃弘源、黃四川、張秀│(56-21-1+1)= │
│日(第二 │而冒標) │ │ 琴、莊金樹、蔡小姐、 │112000(元) │
│十二會) │ │ │陳信子、陳春風(二會)、│(黃靜華係被告│
│ │ │ │鄭麗貞、丙○○(二會)、│自行參加,故詐│
│ │ │ │侯淑美、楊德欽、楊銘男│取活會會員人數│
│ │ │ │、洪玉昭、丁○○、侯淑│應扣除一人) │
│ │ │ │芬、郭忠龍、黃雅芳、黃│ │
│ │ │ │雅琴、沈茹玉、蘇雲卿、│ │
│ │ │ │、沈勤農(二會)、林國燻│ │
│ │ │ │(二會)、蘇志平、凃振忠│ │
│ │ │ │(二會)、凃翠玉、洪志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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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張秀琴( │一千九百│黃靜華、黃全興、李小姐│(0000-0000)× │
│六月十日│自行參加│元 │、黃弘源、黃四川、莊金│(56-23-1+1)= │
│(第二十 │而冒標) │ │樹、蔡小姐、陳信子、陳│102300(元) │
│四會) │ │ │春風(二會)、鄭麗貞、 │(黃靜華係被告│
│ │ │ │丙○○(二會)、侯淑美、│自行參加,故詐│
│ │ │ │、楊德欽、楊銘男、洪玉│取活會會員人數│
│ │ │ │昭、丁○○、戊○○、郭│應扣除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