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92年度,1281號
KSHM,92,上易,1281,200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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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一號
  上 訴 人 丙○○
  即 自訴人
  上 訴 人 乙○○
  即 自訴人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康四評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右上訴人因被告己○○等侵占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甲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
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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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