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一號
上 訴 人 丙○○
即 自訴人
上 訴 人 乙○○
即 自訴人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康四評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右上訴人因被告己○○等侵占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甲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
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