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5年度,28號
TYDM,105,智易,28,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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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萬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2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黎萬鑫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黎萬鑫明知「我的美麗日記及圖」(審定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之商標圖樣,係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統一藥品公司)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 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而指定專用於面膜紙等商品,現仍 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意圖販賣而輸入,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上開商標權商 品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前某日,向大陸地區淘寶 網站某不詳賣家,購入仿冒上開商標之如附表所示面膜商品 180 盒,大陸地區不詳賣家再委託大陸地區冠麟物流公司寄 送至臺灣,嗣於102 年11月29日上開面膜運至臺灣後,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查驗員在桃園國際機場遠雄自由貿易港區快 遞貨物專區認為上開物品有異,當場拆封查驗並通知商標權 人代理人鑑定後,發覺前上開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並 扣得附表所示之面膜(系爭面膜)後,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及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 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 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黎萬鑫固不否認系爭面膜為其所購買,然矢口否認 涉有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辯稱:我是被賣家 騙的,我不知是仿冒品云云。經查:
(一)據被告黎萬鑫於104 年12月28日警詢時稱:我目前是巧根 行( 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負貴人,公司營 業項目是服裝批發,我在102 年10月或11月曾經在大陸淘 寶網買過「我的美麗日記面膜」,目前使用得行動電話門 號是0000000000,是我本人申請使用,自2007年使用至今 。中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天公司) 於102 年11月



29日以「章馨文」、「劉伊純」、「趙祥鳳」為納稅義務 人,貨名為化妝品及保養品,報運進口快遞貨物1 批(章 馨文簡易申報單:CX02079P6903、提單主號:000-000000 00、提單分號:GZ0000000000;劉伊純簡易申報單:CX02 079P6904、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GZ0000000000;趙祥鳳簡易申報單:CX02079P6905、提單主號: 000-00000000、提單分號:GZ0000000000) ,該批貨物? 經臺北關人員開箱查驗,發現貨物為仿冒「我的美麗日記 面膜」共180 盒( 計1800片,其中「章馨文」60盒燕窩面 膜、「劉伊純」30盒保加利亞玫瑰面膜及30盒黑珍珠面膜 ,「趙祥鳳」60盒膠原蛋白面膜),是我向淘寶網買的, 購買價格是新臺幣5200元含運費,「章馨文」、「劉伊純 」、「趙祥鳳」非真實貨主,真實貨主為巧根行,收件地 址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收件電話000000 0000,我知道1 片真品我的美麗日記面膜約新臺幣20多元 ,購買大陸進口的仿冒「我的美麗日記」面膜次數忘了等 語(偵字第2607號卷第4 頁至第5 頁);於105 年2 月18 日偵訊時供稱:我有買「我的美麗日記」面膜,大概是10 2 年11月29日前的2 、3 個月開始買,詳細時間我記不起 來,我買了很多次,也買得滿多的,頻率是每週會進貨1 次,我是跟LINE上面的賣家買的,我都是跟同一個買家買 的,但時間有點久了,我也換過手機,沒有留LINE的資料 了,他也有在淘寶上賣等語(偵字第2607號卷第27頁至第 28頁),是系爭面膜為被告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站某不詳賣 家所購買,被告並以其經營之巧根行為收件人,巧根行地 址為收件地址,且以其行動電話為聯絡電話,之後系爭面 膜是由其簽收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承不諱, 且有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列印、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黑貓宅急便簽收單、冠麟清關明細、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 8 月10日號函(偵字第2607號卷8 頁、第11頁、第14頁、 第16頁、第20頁至第21頁,本院卷第65頁)等件在卷可佐 。另據證人即統一藥品公司法務專員李珮綺於偵訊時證稱 :我於統一藥品擔任法務內控專員,我的專業是做查核作 業,若海關通知我們對查獲商品進行確認,我就會去海關 那邊,主要去看產品的外盒做外觀確認,基本上一定會有 包膜,仿冒品的外膜會比較鬆散;還有外盒的顏色也會有 色差,因為我們常常在看正品,所以即便色差不會很明顯 ,我們還是看得出來,通常是比正品的顏色再淡一點點; 還有看貼標,仿品的貼標會比較亂,不會貼在固定的位置 與有統一的方向;還有看鋁袋,仿品的鋁袋會比較粗糙。



鑑定報告會以公司生產批號來認定,因為外盒與鋁袋都會 有公司的生產批號,我們會把生產批號報給委外的工廠, 我們生產的工廠只有一家,在台南,但總公司在台北,我 們都是回報該工廠的台北總公司,看那天這個批號是否有 生產這個口味,核對日期、批號與口味,若不符合,就認 定是仿冒品。我們不一定會每次都打開面膜,而且現場也 不見得允許我們打開來看,我們曾經打開來過,發現仿品 的面膜菁華液質地比較水。我們回報批號做確認,就可以 很確定是不是仿品了,所以不見得需要打開來看實物等語 (偵字第7016號卷第22頁至),而系爭面膜經證人李珮綺 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品,復有統一藥品公司出具之侵權報告 書3 份在卷可佐(偵字第7016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是 被告向大陸地區淘寶不詳賣家所購買系爭面膜,並非統一 藥品公司所生產,而是侵害統一藥品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品 ,實足認定。
(二)查,「我的美麗日記及圖」面膜保存期限僅有3 年,有告 訴人所提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偵字第2607號卷第47頁) ,而被告購買數量高達1800片,且被告於偵訊亦供承:我 買了很多次,也買得滿多的,頻率是每週會進貨1 次等語 ,是被告以每週1 次頻率自大陸購買大量的「我的美麗日 記及圖」面膜,在面膜有保存期限下,其所大量購買的面 膜是否自用顯是有疑。又系爭面膜市價每片約25元,有告 訴人所提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偵字第2607號卷47頁), 且被告於警詢時亦供承:我知道真品每片約20元等語,而 被告卻以5200元購買系爭面膜共1800片及含運費,每片成 本不到3 元,與市價相差甚大,被告顯然是欲賺取該利差 而大量自大陸購買侵害統一藥品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品,是 被告主觀上顯是意圖販賣而輸入系爭面膜,顯無疑義。至 於被告辯稱:不知是仿冒品云云,然被告是向大陸淘寶網 不詳賣家所購買,在不知賣家為何人下,以每週1 次頻率 大量購買面膜,且購買價格僅是市價的2 折左右,被告會 誤認為是購買真品,顯是有疑,是被告前開所辯,顯不足 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涉犯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應 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黎萬鑫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明知為仿冒商 標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罪。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 權之觀念,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不但侵害商標權 人享有之商標專用權,對商標權人所欲表彰之商譽及市場上 合理收益造成損害,更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



,所為非是,又其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態度不佳,兼 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本案查獲之仿冒商品數量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儆懲。
四、按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 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準此,縱行為人行為時係在105 年6 月 30日以前,如法院裁判時係在105 年7 月1 日以後,關於沒 收部分,仍應逕行適用105 年7 月1 日生效之相關規定,而 毋須先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後擇有利行為人 之規定而為適用,先予敘明。次按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 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 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 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 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 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故商標法第98條 業已配合刑法增訂沒收專章後而修正,並於105 年12月15日 施行,是商標侵權物品自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 收。經查,本件扣案之系爭面膜,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105 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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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簡納申報單內容│收件人資料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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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美麗日記--│60盒(10│報單編號: │收件人:巧根行 │屬仿冒品(見104 │
│ │「燕窩面膜」 │片/ 盒)│CX02079P6903 │聯絡電話:0000000000 │年度偵字第7016號│
│ │ │ │納稅義務人: │收貨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卷第10頁) │
│ │ │ │章馨文 │重慶北路1段3之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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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的美麗日記--│30盒(10│報單編號: │收件人:巧根行 │屬仿冒品(見104 │
│ │「保加利亞白玫│片/ 盒)│CX02079P6904 │聯絡電話:0000000000 │年度偵字第7016號│
│ │瑰面膜」 │ │納稅義務人: │收貨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卷第11頁) │
│ │ │ │劉伊純 │重慶北路1段3之3號 │ │
├──┼───────┼────┼───────┼───────────┼────────┤
│3 │我的美麗日記--│30盒(10│報單編號: │收件人:巧根行 │屬仿冒品(見104 │
│ │「黑珍珠面膜」│片/ 盒)│CX02079P6904 │聯絡電話:0000000000 │年度偵字第7016號│
│ │ │ │納稅義務人: │收貨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卷第11頁) │
│ │ │ │劉伊純 │重慶北路1段3之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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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的美麗日記--│60盒(10│報單編號: │收件人:巧根行 │屬仿冒品(見104 │
│ │「膠原蛋白極致│片/ 盒)│CX02079P6905 │聯絡電話:0000000000 │年度偵字第7016號│
│ │彈潤面膜」 │ │納稅義務人: │收貨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卷第12頁) │
│ │ │ │趙祥鳳 │重慶北路1段3之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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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