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四號
上 訴 人 信鑫食品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複 代理人 ⑴黃俊達律師
⑵劉志卿律師
被 上訴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
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行言詞辯論(兩造如有書狀,請
於該期日三日前提出並以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B1審判長法官 王 惠 一
~B2 法官 張 世 展
~B3 法官 蘇 清 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 雅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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