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2299號
TYDM,105,審易,2299,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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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成龍
輔 佐 人 彭士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成龍於民國105 年6 月5 日上午9 時 49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街00號前,見被害人楊家杰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發現 該機車龍頭置物格似有擺放物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走近後竊取置物格內被害人所有之尊爵 G1香菸1 包(價值新臺幣65元)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06 年6 月4 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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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