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1134號
TNHM,92,上訴,1134,200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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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四號   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 ○
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六號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三○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夥同沈榮國(原審另結)、嚴永桂與綽號「阿佳」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為 購車向銀行詐取貸款團體,由綽號「阿佳」男子負責幕後操控,嚴永桂負責聯絡 ,甲○○與沈榮國則出面向車商購車,嚴永桂可獲取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元 酬勞,甲○○與沈榮國各獲取一萬元酬勞。四人基於共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 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榮國及甲○○提供二人之照片,於民國( 下同)九十二年三月初某日及其後數日,分別在台南市○○路「沙卡里巴」夜市 附近及新美街附近交付嚴永桂,由嚴永桂在「沙卡里巴」夜市附近及在台南市○ ○路黃昏市場附近,再轉交綽號「阿佳」男子,並由綽號「阿佳」男子同時在不 詳處所,將沈榮國、甲○○照片分別貼換在「乙○○」及「謝清文」國民身分證 上,以此方式變造為「乙○○」、「謝清文」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乙○○ 、謝清文及戶政機關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綽號「阿佳」男子另於不詳處所,同 時偽造「乙○○」及「謝清文」印章各一顆,足以生損害於乙○○及謝清文。於 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許,甲○○、沈榮國嚴永桂及綽號「阿佳」四人 相約至台南市○○○路○段四三五號「信喬汽車有限公司」(下稱信喬公司), 欲向該公司以向銀行詐取貸款七十九萬元方式,購買裕隆國產休旅車乙輛,由綽 號「阿佳」男子,先在台南市○○路黃昏市場附近,將變造之「乙○○」、「謝 清文」國民身分證及偽造之印章交付予嚴永桂嚴永桂於前往購車之際,將上開 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交付予沈榮國及甲○○後,旋由沈榮國及甲○○進入信喬公司 ,向該公司業務員陳振瑜表示欲辦理購車貸款,陳振瑜乃通知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承辦職員蘇盈瑞前來辦理對保,該二人即持上開變造 國民身分證及偽造印章交付蘇盈瑞,冒用「乙○○」、「謝清文」名義辦理對保 ,沈榮國擔任購車貸款買受人,甲○○擔任連帶保證人,以此方式行使上開變造 之國民身分證後,沈榮國、甲○○即接續在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借款契約書、授 權書、聯邦銀行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同意書及委託書上, 偽造該附表示乙○○、謝清文印文(起訴書漏載)、署押,偽造該二人名義之上 開私文書。沈榮國、甲○○並另共同起意,同時在附表編號五所示空白本票發票 人欄處,分別偽造乙○○、謝清文印文(起訴書漏載)、署押,偽造該二人名義 之債權憑證私文書,同時持向蘇盈瑞(起訴書為陳振瑜)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乙 ○○及謝清文及聯邦銀行。旋經蘇盈瑞向乙○○及謝清文徵信查證後,發現該二 人並無購車貸款之事,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未貸款得逞。嗣於九十二年三月



十九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經警據報前往信喬公司埋伏時,當場在沈榮國身上查 獲變造之「乙○○」身分證一紙(其上貼有沈榮國所有照片乙張),復經沈榮國 及甲○○供述,於當日下午五時許,在府前路上之台南市政府旁處,逮捕嚴永桂 ,而查獲上情(嚴永桂業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確定)。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造身分證犯行,辯稱:僅跟去辦理汽 車貸款,未拿到身分證,也未到銀行開戶云云。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原審偵審中供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嚴永桂沈榮國於警訊時及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並據證人陳振瑜蘇盈瑞於警訊時證 述明確,復據被害人乙○○於警訊時指訴「乙○○」身分證上照片非伊所有等情 屬實,且有附表所示借款契約書、授權書、聯邦銀行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或 國際傳遞及利用同意書、委託書、空白本票、變造「乙○○」、「謝清文」國民 身分證影本附卷,及變造之「乙○○」國民身分證乙張扣案足資佐證,罪證明確 。被告甲○○嗣於本院辯稱:未拿到身分證等語,純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 告甲○○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 、第一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人認被告甲○○所犯偽造附表編號五所示空白本 票部分,係犯同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云云,惟該紙空白本票之發 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均未載,發票行為尚未完成,係無效票據,然票面已指 定受款人聯邦商業銀行,並記載中期放款等字樣,應認僅具有債權憑證之私文書 性質,故此部份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甲○○與共同被告嚴永桂沈榮國、「阿佳」成年男子間,就上開就上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私文書 (附表編號五所示私文書除外)及詐欺未遂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 告甲○○與沈榮國間,就行使附表編號五所示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以一變造行為及一行使行為分別同時犯變造、行使被害人乙 ○○、謝清文之國民身分證罪,並以一偽造行為及一行使行為分別同時犯偽造、 行使該二人上揭私文書罪部分,均應各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分別從一重處斷。偽 造印章、印文、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或部分行為,而變造特種文書及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規定, 從一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原審審酌被告甲○○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前科,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復犯本罪 ,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非輕,惟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稱良好,並參酌參予犯罪 分工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 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 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量處有期徒刑八月,以示懲儆。偽造之「乙○○」、「謝清 文」印章各壹顆(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據證明已滅失),如附表所示署押、印



文,分別係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以及扣案變造「乙○○」身分證壹張上所 貼之「沈榮國」照片壹張,為共同被告沈榮國所有供本案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甲○○供明在卷,均應依法宣告沒收。至於變造「謝清文」身分證,未據 扣案,無法證明已滅失,因非違禁物,為免執行困難,對於其上所貼被告「甲○ ○」照片,毋庸予宣告沒收(原判決漏未敘述)。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 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顯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田 平 安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號│文 件 名 稱 及 數 量│其上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數量│備 考│
│ │ │ │ │
├────┼──────────┼─────────────┼─────┤
│ 1 │借款契約書乙紙 │乙○○之署押三枚、印文九枚│ │
│ │ │及謝清文之署押三枚、印文六│ │
│ │ │枚 │ │
├────┼──────────┼─────────────┼─────┤
│ 2 │授權書乙紙 │乙○○之署押一枚、印文二枚│ │
│ │ │及謝清文之署押一枚、印文二│ │
│ │ │枚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個人資料│乙○○之署押、印文各一枚及│ │
│ │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謝清文之署押、印文各一枚 │ │
│ │傳遞及利用同意書乙紙│ │ │
├────┼──────────┼─────────────┼─────┤
│ 4 │委託書乙紙 │乙○○之署押一枚、印文四枚│ │
└────┴──────────┴─────────────┴─────┘
┌────┬──────────┬─────────────┬─────┐
│ 5 │空白本票乙紙 │乙○○之署押一枚、印文三枚│該本票之發│
│ │ │及謝清文之署押一枚、印文四│票日、到期│
│ │ │枚 │日、票面金│
│ │ │ │額均未載,│
│ │ │ │發票行為尚│
│ │ │ │未完成,係│
│ │ │ │無效之票據│
│ │ │ │,惟其上有│
│ │ │ │指定受款人│
│ │ │ │聯邦商業銀│
│ │ │ │行,並有記│
│ │ │ │載中期放款│
│ │ │ │等字樣,仍│
│ │ │ │具有債權憑│
│ │ │ │證之私文書│
│ │ │ │性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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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喬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