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2年度,442號
TNHM,92,上更(一),442,2003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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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四四二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 ○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九一○五號,及併案案號:同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五號),提起上
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共同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非法法重製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壹仟參佰零肆片、盜版影音光碟片玖拾肆片、投錢筒壹個、新台幣玖佰陸拾元均沒收。
事 實
一、丁○○明知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交付其陳列及販售之八百五十八片CD音樂光 碟片及九十四片影音光碟片,均係他人非法重製之盜版光碟片,其中如附表一所 示之五百四十八片CD音樂光碟片,均係未經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滾石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魔岩公司)、華納 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納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上華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華公司)、福茂唱片音 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茂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環球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迴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科藝百代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德曼公司)、新 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華研公司)等多家音樂公司授權;如附表二所示之十六片CD音樂 光碟片,均係未經著作權人貴族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族公司)之授權 (以上經著作權人告訴在案),另外尚有二百九十四片之CD音樂光碟片,亦係 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製造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此部份未經著作權人告訴);如 附表三所示之三十片影音光碟片係未經著作權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得利公司)之授權,而由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擅自重製之盜版物品(以上經著作 權人告訴在案),另外也有六十四片未經著作權人告訴之盜版影音光碟片(此部 份未經著作權人告訴),竟基於以販賣為常業之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九月一日,在臺南市○○路○段二八六號擺設地攤,以每 片光碟片新台幣(下同)一百元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並恃此為主要生活 之資。嗣於九十一年九月一日十二時五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丁 ○○所有供販賣交付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八百五十八片(其中已經著作權者告 訴者,為附表一之五百四十八片及附表二之十六片)、盜版影片光碟九十四片( 其中已經著作權者告訴者,為附表三之三十片)、供販賣用之投錢筒一個及販賣 盜版光碟片所得二百元。
二、丁○○於上開案件經警查獲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仍不知悔改,復於



九十二年二月九日,明知綽號「小高」年籍姓名不詳成年男子於台南市○區○○ 路一段二八六號前攤位上所擺設販賣如附表四所示之四百四十六片CD音樂光碟 片,亦屬未經著作權人滾石公司、魔岩公司、華納公司、上華公司、豐華公司、 福茂公司、環球公司、艾迴公司、科藝百代公司、博德曼公司、新力公司、華研 公司及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爾發公司)等多家音樂公司授權, 而由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非法擅自重製之盜版物品,竟承上開常業之犯意,並與 「小高」基於犯意聯絡,為綽號「小高」擺設攤位,而共同以每片光碟片一百元 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再收取每日一千元之薪資,並恃此為主要生活之 資。嗣於同日(九日)十三時許為警查獲,並扣得綽號「小高」者所有供販賣交 付如附表四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四百四十六片及販賣盜版CD音樂光碟片 所得七百六十元。
三、案經滾石公司、魔岩公司、華納公司、上華公司、豐華公司、福茂公司、環球公 司、艾迴公司、科藝百代公司、博德曼公司、新力公司、華研公司、貴族公司及 阿爾發、得利公司訴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矢口否認有常業著作權法犯行,辯稱:「第一次販賣, 僅受僱一不詳姓名男子,按日收取報酬一千至一千五百元,非以每片光碟片一百 元價格販賣牟利,恃此為生活之資;另第二次販賣,僅因「小高」有事暫時離開 ,幫忙代為照顧攤位,未從「小高」處獲得報酬,並無以之為常業,我的油漆工 作不穩定,才會兼作販賣盜版光碟」等情。
二、前揭被告販賣上開一千三百零四片盜版CD音樂光碟片(起訴之八百五十八片加 併案之四百四十六片)及九十四片影音光碟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迭據被 告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丙○○、戊○○、乙○○、甲○○等人所指訴之情 節相符,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音樂光碟、影音光碟、投錢筒、販賣所得及查獲時 之現場照片數幀在卷可資佐證,復有提出被侵害著作權之相關證件清冊在卷可參 ,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雖未供承販賣上開盜版CD音樂光碟 片及影音光碟片,係以何價格販入,獲利多少,然被告以之擺設販賣,顯係有利 可圖,否則不會甘冒被抓判刑之風險,足見被告有營利之意圖甚明。另被告第一 次被查獲之事實,被告於警訊時雖供稱:「受僱一名不詳姓名之男子」云云,然 隨後供稱:「不知道老闆年籍資料及姓名,無法聯絡」云云,於偵查中再供稱: 「老闆從未打電話給我」云云,顯不合常情,蓋被告既受僱於他人,豈會不知受 僱老闆之姓名、連絡電話,否則如何與受僱老闆連絡交貨、點貨及取得報酬事宜 ,且被告於警訊已供明:「(第一次被查獲)販賣之盜版音樂光碟及影音光碟是 以每片一百元價格賣出」等語,足見被告所辯:「受僱一不詳姓名男子,按日收 取報酬一千至一千五百元」等情,純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應係被告自已販賣 無疑。被告再辯稱:「第二次販賣,僅因「小高」有事暫時離開,幫忙代為照顧 攤位,未從「小高」處獲得報酬」云云,然被告於警訊時供稱:「一天薪資一千 元」等情,且第二次被查獲販賣之地點與第一次被查獲販賣之地點,均在台南市 ○區○○路一段二八六號前,係同一地點,顯非偶然事故,是被告所辯不能合理



解釋本件之事實經過,自不足採信。
三、按刑法上之「常業犯」,係以犯罪為職業並恃以維生,乃以犯罪不法所得為其「 主要生活依據」,並恃以為生,不必該職業係其唯一的職業,也不必該收入是其 唯一的收入,只要有以該犯行為生即為已足。本件被告販賣盜版CD音樂光碟片 及影音光碟片,二次販賣地點均在台南市○區○○路一段二八六號前,販賣方式 均以每片光碟片一百元價格販售,而被告因係到台南找工作,經人介紹從事此販 賣光碟片之工作等情,為被告於原審供述在卷,顯有以此為業之意,而販賣盜版 光碟,本有暴利可圖,對生活之資助甚大,客觀上可認為係主要生活收入,自係 常業犯,另被告於本院有供稱:其油漆工作不穩定,才會兼作販賣盜版光碟等情 ,於本院所提出之刑事答辯狀也供稱:實因家庭經濟不佳,及父兄患有疾病等因 素,迫於環境無奈,一時失慮,在平日販賣飾品時,兼賣非法光碟等情,縱然屬 實,也顯示當時其經濟狀況甚差,收入少,支出大,被告第一次被警查獲後,仍 再度販賣盜版光碟片,更顯示被告之經濟壓力大,應是以販賣盜版光碟片為其重 要收入,所謂「兼賣」盜版光碟片等情,不符事實,足證其係以此維生,而以之 為常業,所辯顯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 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 為常業罪。按著作權法已於九十二年七九日修正公佈,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生 效,被告行為後法律已變更,而修正著作權法九十四條常業犯規定以犯第九十一 條之一(即修正前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 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就其 罰金刑,較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常業犯規定「得併科之四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為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自應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 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 ,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罪。又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事實, 雖未據起訴書載及,惟與已載及之起訴部分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法院自 得併予審理。被告就前開事實二部分,與綽號「小高」不詳姓名成年人間,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常業犯罪,以行為人主觀上有以犯罪為 業之犯意及客觀上有以犯罪為業之犯行,法律評價上對此多數反覆之犯行,擬制 為「一罪」,處以單一之刑罰,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學理上可稱為 「實質上一罪」,因為犯罪之不法內涵係將多數行為「視為」一個犯罪行為,處 以單一之刑罰,亦即常業犯本身就以多數行為為其犯罪之本質,雖然各該行為實 際上各別侵害不同之法益,但是已經法律規定為一個犯罪,擬制為一個犯行,當 然係侵害一個法益,與單純一罪相同,是常業犯之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間,並不 發生連續犯或想像競合犯之問題,被告於於上開時地,以一常業犯行為而侵害多 家公司之著作權,仍係單純一罪,並無連續犯或想像競合犯問題。又修正前著作 權法第九十四條之常業犯,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但書規定,並非告訴乃論 之罪,則扣案盜版CD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雖有未經著作權人告訴者,依 法仍應予以審判。




五、原審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第二次查獲扣案盜版CD音樂光碟片 係四百四十六片,原判決載為四百四十七片,洵有違誤,又原判決僅將經著作權 人告訴之盜版光碟片沒收,未沒收未經著作權人告訴之盜版光碟片,適用法律有 誤。㈡被告第一次販賣被查獲時,供稱受僱一名不詳姓名男子,原判決雖認定為 被告販賣,然未說明理由,亦有理由不備之疏漏。㈢原判決認被告有營利,然未 說明所憑證據及理由,亦有不當,又未及比較適用新舊著作權法。被告上訴意旨 ,否認常業犯罪,雖無足取。但原判決既有可議,自屬無法維持,應由本院撤銷 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性、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態度良好及侵害著作權 ,嚴重損害國際形象,於案件審理中不知悔改,一再犯案不見悔意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扣案被告或共犯所有之非法重製CD音樂光碟片一千三 百零四片(事實一被告所有之八百五十八片及事實二共犯「小高」之四百四十六 片)、被告所有之影音光碟片九十四片(事實一部份)、被告所有之投錢筒一個 ,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被告所有販賣所得二百元及共犯所有之販賣所得七百六 十元,均係犯罪所得(共計九百六十元),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分別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一併宣告沒收。被告雖提出被告之父診斷證明書、 母離職證明書、兄診斷證明書及戶口名簿、與得利影視公司之和解書各一紙,請 求緩刑宣告,惟被告於第一次販賣為警查獲,在原審審理中,仍不知悔改,再行 販賣犯案,顯未有悔意,而被告與得利影視公司達成和解部分(於九十二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簽訂,賠償五萬元),僅係附表三之影音光碟三十片部分,占被告所 有販賣之光碟片之一小部份,對大部分被害人均未賠償,本院認為不宜為緩刑之 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 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董 武 全
法官 宋 明 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 育 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以第 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明知為侵害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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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CD名稱: │ 數量(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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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許紹洋專輯等 │ 五一 │
├────┼────────────────┼───────────┤
│二 │ 江美琪再一次也好等 │ 八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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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孫燕姿Leave等 │ 五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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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曾寶儀八號風球等 │ 三六 │
├────┼────────────────┼───────────┤
│五、 │ 陳曉東從未忘記等 │ 四三 │
├────┼────────────────┼───────────┤
│六、 │ 蘇永康專輯等 │ 四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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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吳宗憲愛讓一切都對了等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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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許志安我還能愛誰等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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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陳綺貞吉他手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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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李汶愛情海等 │ 八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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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E美麗新世界等 │ 四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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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樂團專輯等 │ 三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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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五四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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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 CD名稱 │ 數量(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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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手機廣告首部曲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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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水晶鋼琴韓劇最優精選篇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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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水晶鋼琴西洋情歌最優精選篇│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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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八十週末花俏連續舞曲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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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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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 影片名稱: │ 數量(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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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關鍵報告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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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非法正義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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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神鬼認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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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小馬王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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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鬼水怪談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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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星際戰警2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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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一家之鼠2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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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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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貴族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