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
選任辯護人 王正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T○原名黎
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R○
乙Q○
乙子○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
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起訴案
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第五四一四號,移
第九○三五號、第九七七一號、第一○四五○號、第一○四六一號、第一○五三二號
、第一○六八四號、第一○九四九號、第一一六四九號、第一二三二五號、第一四二
八三號、第一六九一四號、第二六四二八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
字第四四八六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七號、第三三八
九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二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六號、第二五○四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三六號、第一四八六○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
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l○○、乙R○、乙Q○、乙子○、乙T○部分撤銷。l○○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肆年。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及偽造之林慧敏印章壹顆、印文壹拾枚均沒收。乙R○、乙T○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乙R○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乙T○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七所示之扣押物沒收。
乙Q○、乙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乙Q○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乙子○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七、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T○(原名黎奏夙)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 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 定,,甫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R○曾於八十二年間因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二年八月十 日易罰金執行完畢,先予敘明。
二、(一)辰○○(原審法院另案審理中)與姓名、年籍不詳而自稱「李永昌」之成
年男子,為遂行其等以刮刮樂及販賣六合彩明牌方式,向不特定人詐取財物之犯 行,乃自八十六年七月間某日起,由辰○○及李永昌共同籌劃,並負責執行虛設 銀行帳戶、申請設立電話、印製刮刮樂海報等,復以偽造、變造之證件向金融機 構申請帳戶,或以不詳方式取得他人存摺帳戶以供其使用,而陸續申請開戶及取 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再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以「李金義」之名義 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申設租用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號等電話,及於八十六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以「黃奇旺」之名義,向中華公司申設租用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電話,及於 八十六十二月八日以「陳銘德」之名義,向中華公司申設租用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電話, 及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以「蕭煥學」之名義,向中華公司申設租用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數十線 電話,並分別申請使用指定轉接功能,將電話轉接至臺中市○○區○路五八巷三 三弄三三號之十七處所,而由其成員負責接聽,以逃避警方查緝;且陸續大量印 製「萬國集團」、「怡富集團」、「中亞集團」、「大新集團」等為名義之刮刮 樂,及販賣六合彩明牌之海報,其上印有「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鄭重聲明:唯一 授權萬國集團為獨家總代理..累計六百億臺幣,暴增中」、「六合彩港四星, 會員獨享」等提供六合彩明牌之文字。(二)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底,大致準備就 緒後,辰○○、李永昌乃登報應徵內勤高手、業務高手對外招募員工,由辰○○ 自稱郭慶文,與自稱李永昌者先徵得鄭忠平、乙R○二人加入,負責現場管理。 乙Q○再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底,由乙R○介紹加入;乙子○於八十七年一月初, 由乙R○介紹加入;l○○、蘇信樺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由乙Q○介紹加入。 黃愛珠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由蘇信樺介紹黃愛珠加入;蔡建允於八十六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由綽號「阿虎」之成年男子介紹加入;黃常財於八十六年十二月 底見報應徵加入;鄧仁豐(原審未結)經由乙R○介紹,於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加 入;劉仁貴經由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介紹加入;張永霖(原審未結)經由劉仁貴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介紹加入;張昭榮見報後 由自稱「王經理」之成年男子,於八十七年二月四日應徵加入;郭惠雅見報後由 自稱「方小姐」之成年女子,於八十七年二月四日應徵加入;許明華經由綽號「 大目仔」之成年男子,於八十七年二月八日介紹加入;乙T○於八十七年二月九 日見報後,由自稱「方小姐」之成年女子應徵加入;戴瑋谷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二 日,經乙R○介紹加入;楊正儀於八十七年二月三日見報後,應徵加入。渠鄭忠 平等之月薪及紅利則為新臺幣(下同)三至十六萬元不等;乙R○、鄭忠平、l ○○、黃愛珠、乙T○、乙Q○、蔡建允、乙子○、蘇信樺、戴瑋谷、許明華、 郭惠雅、張昭榮、黃常財、劉仁貴、鄧仁豐、張永霖、楊正儀等人於分別加入後 ,明知該公司接聽電話人員在接聽來電時,均非以真實姓名相稱,而係以代號假 名與來電客戶洽談,公司係經營不法詐騙業務,仍與辰○○及自稱李永昌者、王 經理、方小姐者等人共同基於詐欺之概括犯意,由鄭忠平、乙R○受辰○○之指 揮擔任現場管理及接聽電話工作,l○○、黃愛珠、乙T○、乙Q○、蔡建允、
乙子○、蘇信樺、戴瑋谷、許明華、郭惠雅及劉仁貴鄧仁豐、張永霖、楊正儀各 自取名代號以擔任接聽電話之工作(其等代號均如附表十所示),及摺疊前揭已 預先印製好之刮刮樂廣告紙裝入信封內之工作,再交由張昭榮、黃常財等二人將 上述內裝有詐騙之刮刮樂廣告紙,並寫明被害人姓名、地址之信封,載運至各地 郵筒分散寄予各被害人,其等加入之日期、擔任工作、接聽電話之代號均如附表 十各欄所示。每一張刮刮樂廣告紙,均可刮中陸獎十五萬元,待被害人刮中彩金 後,打電話向該等集團查詢時,負責接聽電話之成員即以各自之代號,向被害人 佯稱,係廠商贊助之酬賓活動,並先恭賀被害人中獎,及要求被害人提供在金融 機構開戶之帳號,以便將彩金匯入該帳戶內,以取信被害人;惟另向被害人表示 ,依稅法規定,中獎需先向國稅局繳納百分之十五之稅金(即二萬二千五百元) ,始能領取彩金,要求被害人先將該筆稅金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預先設立人頭帳 戶內。俟被害人依約匯入該稅金後,即向被害人詐稱:被害人並非該等集團會員 ,需先繳納會員費八萬元成為正式會員後,始能領取彩金,而會員費日後可退還 。若不加入會員,則先前匯入之款項無法退還,待被害人依約將款項匯入渠等預 先所開設之帳戶內後,再向被害人詐稱:被害人之資料已被送至該公司六合彩投 資部門,要求被害人與該六合彩部門配合,暗示可提共六合彩明牌,而使被害人 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辰○○等又以被害人已中獎為由,要求被害人再匯入保 證金等名目,先後使如附表二辰○○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各該所示時 間起,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其中附表編號三一徐秀美、編號一五九未○○ 、編號二七○林憶瑩等被害人之匯款日期、戶名、帳號資料,均因被害人找不到 匯款收據而無法確定);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則由辰○○指定專人領出後,轉存入 預先申請之帳戶內,辰○○等以此方式牟利,經營至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共計 詐得總金額約六千四百六十九萬六千六百一十三元(詳如附表二所示)。三、乙子○與張昭榮二人基於同上詐欺犯意,分別於八十七年八月四日(乙子○在警 訊供稱,係自八十七年八月初大約初一或初二應徵獲得工作〔見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一六九一四號卷第二十三頁〕,嗣後又改稱係在八十七年八月四日應徵獲得工 作〔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十六頁〕,以較有利於乙子○即自八十七年八月四日該 日為其犯罪開始時間)、同年月七日應徵加入由辰○○所籌組之同上性質刮刮樂 詐騙集團即「黃埔合記國際財團」、「香港中昌國際財團」、「東亞安泰國際財 團」、「香港太古國際財團」,以月薪五萬元受僱,與傅嘉雄、吳源其、陳錦程 、陳昌南、蘇陳政、黃溫順、林晉誠、辰○○(均另案審理)及自稱李永昌、彭 明生、王大為等人共同基於詐欺之概括犯意,由傅嘉雄、吳源其受辰○○之指揮 擔任提款之工作;再由陳昌南、蘇陳政、黃溫順等三人折疊前揭已預先印製好之 刮刮樂廣告紙裝入信封內,再交由陳錦程、楊政褔、張昭榮等三人,將上述內裝 有詐騙刮刮樂廣告紙並寫有被害人姓名、地址之信封,載至各地郵筒分散寄予被 害人,並以同上方式牟利,經營至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共計詐得總金額約五千 一百餘萬元(詳如附表三所示)。
四、l○○基於上開詐欺之犯意,於八十八年九月十日中午,在臺南縣新市鄉○○街 新市郵局前,以五千元之代價向李坤林借用新市郵局00000000號帳戶使用,期間 一個月。李坤林即將其存摺及印章交付l○○。l○○又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
下午十四時三十分許,持其於八十六年七月間,在臺中縣沙鹿鎮所拾得林慧敏遺 失之Z000000000號國民身分證一枚(侵占遺失物部分已時效完成), 偽刻之林慧敏印章一只,至臺南市○○路二十巷十五號良昌通信電機行,委託申 請辦理五線電話,並留下0000000000號(帳單名稱為l○○)、00 00000000號電話供聯絡。使不知情之該行負責人李明賢命其亦不知情之 職員易郁禮,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至中華電信公司南高雄營運處辦理。使不知 情之易郁禮以上開偽造之林慧敏印章,蓋於同意委託書立同意書人欄上、市內電 話業務申請書用戶簽章欄上,及同意代為清償舊用戶應繳各費文字上,偽造內容 為委託易郁禮辦理市內電話新裝、各項異動業務之委託書一紙,偽造內容將原電 話號碼0000000、0000000號二門電話過戶予林慧敏,及新用戶同意代偽清償所有 應繳各費之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二紙(共偽造印文五枚)持向該營運處辦理過戶 。易郁禮又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持上開林慧敏身分證、印章至上開營運處 ,以同一方式偽造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三張(共偽造印文六枚),將 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三門電話辦理過戶予林慧敏,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電信公司及 林慧敏。l○○於上開金融帳戶、電話準備就緒後,即以上開詐欺之方法印製傑 聯民調顧問公司名義之刮刮樂廣告紙散發,並以之為業,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 簡文偉收到二張廣告紙,即打00-0000000、00-0000000之電話查詢,簡文偉不疑 有詐,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匯四萬五千元、八萬元、同年月八日匯三萬元、四萬 元、同年月十一日匯六萬元、同年月十二日匯十八萬元、十二萬元、同年月十三 日匯三十二萬元、十二萬元、三十萬元,共匯一百二十七萬五千元至上開李坤林 新市郵局之帳戶內,其中三十萬元未及提領,即被警查獲。五、嗣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經臺中縣警察局刑警隊、臺中市調查站前往臺中市○○ 區○路五八巷三三弄三三號之十七處所搜索,而當場查獲鄭忠平、劉仁貴、l○ ○、張永霖、鄧仁豐、黃愛珠、楊正儀、乙T○、乙R○、乙Q○、蔡建允、楊 政褔、蘇信樺、戴瑋谷、許明華、郭惠雅、張昭榮、黃常財等人,並扣得如附表 七所示之物品。乙子○、張昭榮經檢察官諭令交保在外後,復於八十七年八月十 一日,在臺中市○○路○段一五九之二六巷三五弄二二之二號三樓處當場為警查 獲,並扣得如附表八所示之物。戴瑋谷亦經檢察官諭令交保在外後,再於八十八 年三月二十二日晚間九時許,在雲林縣斗南鎮○○路一六七巷一號為警查獲,並 扣得如附表四、五及九所示之物品。
六、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及L○○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移送併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l○○、乙T○、乙R○、乙Q○、乙子○等人對於右開事實二所示, 均矢口否認有詐欺之犯行,均辯稱,不知公司是詐欺集團云云。經查被告林雲峰 、乙T○、乙R○、乙Q○、乙子○對於其等在右揭事實二所載,分別應徵加入 及各自所擔任之工作,月薪數額等事實,均據其等分別於警訊及偵審時坦承不諱 ,互核相符,且與共犯辰○○分別於偵審中所供述情節大致相符,並經如附表二
所示共二百七十七名被害人在琴、戊○○、王東昶、玄○○、王百錄、甲午○、 甲H○、何初福及甲壬○等人在原審法院審理時指述甚詳;且被害人確於收到刮 刮樂廣告紙而刮中獎後,有分別匯如附表二合計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指定帳戶( 亦如附表二各欄所示帳戶)之事實,復有被害人分別提出之匯款收據(八十七年 度保字第一一三四號,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卷㈠尾頁)可證,及臺中縣 警察局搜索扣押證明收據一份(詳如附表七所示)附卷可稽;另參以本件扣案之 刮刮樂廣告紙上載有「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鄭重聲明:唯一授權萬國集團為獨家 總代理..累計六百億臺幣,暴增中」、「六合彩港四星,會員獨享」等文字, 有各該廣告紙可查,從而,應可認定被告等人與共犯辰○○、自稱「李永昌」之 人、自稱「王經理」之人及自稱「方小姐」之人,係利用他人欲得知六合彩明牌 之貪念,而遂行其詐取被害人款項之犯行;雖被告等人或係看報紙應徵加入,或 係同案被告或友人介紹加入,並分別從事折刮刮樂廣告紙、寄送刮刮樂廣告紙予 被害人,或接聽電話等工作,而未參與全部犯罪之籌備、計劃等工作,但其等既 係分別擔任部分工作,而達成整件詐欺取財之目的,且以代號假名接聽電話,騙 稱已中獎,應匯款至指定帳戶或寄送實施詐術之廣告紙,均係實施詐欺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就其等加入後始完成或開始之詐欺行為,就該部分犯罪,自屬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認係共同正犯。此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各金融機構函覆 原審法院之各該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可查;並有中華公司函覆前揭事實二 所載數十線電話租用申請人資料在卷可考。本件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l○○、 乙T○、乙Q○、乙子○、、乙R○如事實欄第二段所示之犯行,洵堪認定。被 告等人雖均辯稱,不知要是要騙人等語,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二、上述事實欄第三段所載之犯行,業據被告乙子○及共犯張昭榮分別於警、偵訊、 原審法院、本院前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犯辰○○、傅嘉雄、吳源其、陳錦 程、陳昌南、蘇陳政及黃溫順所供之情節大致相符;及證人王順復分於檢察官訊 問及原審法院另案(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常業詐欺案)審理時證述之事 實相符;並經如附表三所示共一百一十名被害人在警訊,及被害人莊惠娟、林雅 玲、黃嘉雯、余深淵在原審法院前開同案審理時指述甚詳;且被害人確於收到刮 刮樂廣告紙而刮中獎之後,有分別匯款數萬元至二千餘萬元至指定帳戶之事實, 復有被害人分別提出之匯款收據可證,及臺中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一紙附卷可 稽(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六四四七號);並有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品可證,及 臺中縣警察局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三件(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一四號偵卷第 四十三頁以下),及扣押物品清單三紙(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九二六號、第五 四三○號)在卷可查;另參以本件扣案之刮刮樂廣告紙上載有「一夜致富不是夢 ,再猶豫,勢必遺憾終身」、「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六合彩,港三星、單組單碰 臺灣地區百萬彩友福音,會員獨享」等詞,有各該廣告紙可查;從而,自可認定 被告乙子○與共犯張昭榮、林晉誠、辰○○、李永昌、傅嘉雄、吳源其、陳錦程 、陳昌南、蘇陳政、黃溫順,係以利用被害人欲得明牌簽賭香港六合彩賭博之貪 念,而實施詐取被害人款項之犯行;雖被告乙子○辯稱,係看報紙後應徵加入, 分別從事寄送刮刮樂廣告紙予被害人之工作,未參與全部犯罪之籌備、計劃等工 作;惟其既係分別擔任寄送廣告紙之工作,亦係施行詐術之部分行為,應認係實
施詐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屬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乃屬共同正犯。 此外,復有上開各該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及用以轉帳之開戶資料,及往來明 細可查;並有中華公司函覆之電話租用申請人資料附卷足稽;此部分事證已經明 確,被告乙子○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l○○矢口否認有事實欄第五段所示之犯行,辯稱:其未向李坤林購買新市 郵局之帳戶使用,亦未委託李明賢、易郁禮辦理申請電話過戶,其並無以傑聯民 調顧問公司名義向被害人簡文偉詐騙云云。但查:(一)l○○於八十八年九月 十日中午,在臺南縣新市鎮○○街新市郵局前,以五千元之代價向李坤林借用新 市郵局帳號00000000號帳戶,期間一個月。李坤林即將其存摺及印章交付l○○ 乙情,業據證人李坤林證述屬實(見臺南地檢八十八偵字第一二八三六號卷第九 、十、二十二頁;臺南縣永康警察分局八十八年永警刑字第一三二四三號卷第二 至五頁)。l○○又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許,持其於八十六 年七月間,在臺中縣沙鹿鎮所拾得之林慧敏Z000000000號國民身分證 一枚,偽刻之林慧敏印章一只,至臺南市○○路二十巷十五號良昌通信電機行, 委託申請辦理五線電話,並留下0000000000號(帳寄名稱為l○○) 、0000000000號電話供聯絡。使不知情之該行負責人李明賢,命其亦 不知情之職員易郁禮,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至中華電信公司南高雄營運處辦理 。易郁禮乃以上開偽造之林慧敏印章,蓋於同意委託書立同意書人欄上、市內電 話業務申請書用戶簽章欄上,及同意代為清償舊用戶應繳各費文字上,偽造內容 為委託易郁禮辦理市內電話新裝、各項異動業務之委託書一紙,偽造內容將原電 話號碼0000000、0000000號二門電話過戶予林慧敏及新用戶同意代偽清償所有應 繳各費之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二紙,持向該營運處辦理過戶。易郁禮又於八十八 年九月二十二日,持上開林慧敏身分證、印章至上開營運處,以同一方式偽造市 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三張,將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三門電話辦理過戶予 林慧敏等情,亦據李明賢、易郁禮證述無訛(見臺南地檢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 八六○卷第十八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八十八年高市警刑字第七○二一六號卷第 一至四頁)。委託李明賢、易郁禮辦理申請電話之人留下之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其帳寄名稱為l○○,帳寄地址為臺南縣新市鎮永就村永就二十 六之十一號,亦有行動電話基本資料清單附卷可憑(見上開高雄市政府警局卷第 三六頁)。又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被害人簡文偉收到二張廣告紙,即打00-000 0000、00-0000000之電話查洽,簡文偉不疑有詐,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匯四萬五 千元、八萬元、同年月八日匯三萬元、四萬元、同年月十一日匯六萬元、同年月 十二日匯十八萬元、十二萬元、同年月十三日匯三十二萬元、十二萬元、三十萬 元,共匯一百二十七萬五千元至上開李坤林新市郵局之帳戶內等情,亦據簡文偉 於臺南縣永康警察分局指訴甚詳(見上開永康分局永警刑字第一三二四三號卷第 十、十一頁),並有傑聯民調顧問公司廣告紙影本、匯款單影本十紙附卷可憑。 又林慧敏之國民身分證係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在臺中縣沙鹿鎮遺失,亦據證 人林慧敏於證述屬實(見上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卷第六頁);此外並有市內電話 業務申請書影本五紙、同意委託書影本一紙附卷可查(見同上高市警局卷第十六 至二十五頁)。就上開於申請電話時所留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其帳寄名稱為l○○,帳寄地址為l○○之戶籍地臺南縣新市鎮永就村永就二十 六之十一號;且新市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所有人李坤林,係l○○ 之舊識,不可能有誤認之情形,亦證稱:係l○○向其借用帳戶使用,代價五千 元等證據觀之,事實欄第四段之犯行,顯係l○○所為。其此部分之犯行,亦可 認定。其所辯各節亦不足採信。至證人李明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不記得被告l ○○是否至伊店內申辦五支電話,核與其在偵查中所供不符,應係廻護被告之辭 ,不足採信。又被告請求向中華電信營運處函調0000-000000號電話 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至八十八年十月十三間之通聯紀錄,查明對話人為何人, 及函調上開電信局所發之0000-000000電話之開戶資料,因事證已極 明確,本院認為無庸再予函調併此敘明,再者被告請求傳證共同被告辰○○,以 查明被告經何人介紹進入公司,公司何名、擔任何職務、月薪多少,是否瞭解公 司以刮刮樂之方式詐人錢財云云,查該證人經合法傳訊未到庭,惟事證已極明確 ,本院認為無庸再予傳訊該證人,一併敘明。
四、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業於八十八年三月三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五日 生效。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法定 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四 十條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修正前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之罰金刑部分,應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 規定,提高其罰金數額十倍即五萬元。因此,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之法定刑, 修正前後並無差異。於修正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罪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應先予說明。五、被告l○○、乙T○、乙Q○、乙子○、乙R○分別受僱於辰○○、自稱「李永 昌」、綽號「小劉」等人,以寄送刮刮樂廣告予被害人,使被害人誤已中獎,再 詐稱須繳交稅金,再以繳交費用可以得到六合彩明牌,使被害人信以為真,匯給 款項,其雖分別以看報紙應徵及經介紹加入工作,惟其在接聽電話時,均非以真 實姓名,而係以代號與被害人洽談,核與正當公司營業情形有別,其對於所從事 之工作係屬非法一節,難諉為不知,自均應成立詐欺罪。公訴人認被告等五人此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云云。惟查被告等五人分別以看 報紙應徵及經介紹加入工作,工作內容僅為接聽電話及摺疊信件,並無證據足以 證明被告等五人有常業詐欺之犯意,其等五人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等先後多次詐欺犯行,時間相接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之並加重其刑 。被告l○○、乙T○、乙Q○、乙子○、乙R○等人與辰○○、李永昌、小劉 、鄧仁豐、張永霖、黃常財、蔡建允、蘇信樺、許明華、張昭榮、劉仁貴間,就 其等加入後,該詐欺集團已進行尚未完成或加入後才實施之常業詐欺犯行,有犯 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犯正犯。被告乙子○就事實欄第二段所示之犯行,亦 應成立同上所述,起訴法條亦應變更,乙子○就此部分詐欺犯行,與張昭榮、辰 ○○、李永昌、傅嘉雄、吳源其、陳錦程、陳昌南、蘇陳政、黃溫順、林晉誠、 黃溫順、彭明生、王大為等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 乙子○所犯如事實欄第二段、第三段所示之詐欺犯行時間相接,犯罪構成要件相
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之,並加重其刑。被告l○○如 事實欄第四段所示之犯行,關於以林慧敏名義委託不知情之人,偽造林慧敏名義 之市內電話業務申青書、委託同意書,持以辦理申請電話部分,自足以生損害於 電信公司、林慧敏,應成立刑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其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所委託偽造之同意委託書一紙、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二 紙,係侵害同一法益,為單純一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所偽造之市內電話申 請書三紙,亦係侵害同一法益,為單純一罪。先後行使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 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又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 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係利用不知情之李明賢、易郁禮實施,為間接正犯 。l○○如事實欄第四段之以傑聯民調顧問公司名義,向簡文偉詐財之犯行,亦 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l○○此部分常業詐欺犯行與上開事實 欄第二段之詐欺犯行,應包括論以一常業詐欺罪。其所犯常業詐欺罪與上開行偽 造私文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檢察官移併 辦部分,雖未據起訴,惟因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應併予審判。 另l○○侵占遺失物部分,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不另為免訴之諭知。又被告乙T ○曾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甫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乙R○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二年八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其二人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 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別加重其刑。六、原審就被告等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就:1、附表二編號二七三至二 七七部分之犯行,漏未審酌。2、就事實欄第三段所示之犯行,未及審酌。3、 被告等人之犯行,意在詐財,並無煽惑他人犯賭博罪之故意,其等之行為並不成 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罪。原審判決認被告等之行為構成刑法第一百五 十三條第一款之罪,尚有未洽。被告等五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檢察官上訴意旨 指原判決量刑太輕,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不能維持,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等五人部分撤銷,爰審酌被告等之素行,犯罪動機、 在上開詐欺集團擔任職務及工作之輕重分量、加入集團之時間長短、及受僱者情 節較輕獲利較少、甚至工作時間僅數日者尚未領得薪資、及本件詐欺集團之犯行 嚴重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被害人數高達數百餘人,及其詐騙所得之金額高達億萬 元,被害人尚未獲得賠償,被告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二項至第四項所示之刑。(一)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編號第十八號所示之 款項為被告乙R○等十人與共犯黃常財、劉仁貴、辰○○、李永昌、張永霖、鄧 仁豐、蔡建允、蘇信樺、許明華、張昭榮等人因犯罪所得之物,其餘物品則分別 為共犯辰○○、李永昌等人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諭知沒收。(二)、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品, 編號第十一號所示之款項為被告乙子○、張昭榮與共犯傅嘉雄、吳源其、陳錦程
、陳昌南、蘇陳政、黃溫順、林晉誠、辰○○、李永昌、彭明生、王大為等人因 犯罪所得之物,其餘物品則分別為共犯林晉誠、江鏡瑞、李永昌、彭明生、王大 為等人所有,並供此部份犯罪所用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諭知沒收。(三)如事實欄第五段所偽造之林慧敏印章一只、印文 十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沒收。七、檢察官請求併辦部分:即前揭事實欄第三、四段所載部分,與前開起訴論罪部分 ,為詐欺犯行之同一事實,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皆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
八、公訴意旨略以:被告l○○、乙T○、乙Q○、乙子○、乙R○等人提供六合彩 明牌,煽惑他人犯賭博罪,因認被告等人另涉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罪嫌 。惟查,被告等之行為,意在詐欺,係以繳交會員費入會,提供六合彩明牌供簽 賭為手段,以行詐財之目的,並無提供六合彩明牌,煽惑犯賭博罪之故意。且依 卷附資料,並無被告等所提供之六合彩明牌,被告被告等之行為,並不構成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煽惑他人犯罪之罪。此外,本院又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 告等有此部分犯行,因公訴人認被告等此部分犯行,與上開詐欺罪有方法結果之 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胡 森 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及被告l○○得上訴。
其他均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振 甫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R
附表一:前揭事實二所載供被害人匯款所用之帳戶┌──┬───┬────────────┬───────────┬────┐
│編號│戶 名│ 金 融 機 構 名 稱 │局 號 帳 號│開戶日期│
├──┼───┼────────────┼───────────┼────┤
│一 │黃碧玲│中區郵政管理局 │000000-0 000000-0 │79.05.30│
├──┼───┼────────────┼───────────┼────┤
│二 │黃俊毅│中區郵政管理局 │000000-0 000000-0 │ │
├──┼───┼────────────┼───────────┼────┤
│三 │戴春長│中區郵政管理局 │000000-0 000000-0 │84.09.21│
├──┼───┼────────────┼───────────┼────┤
│四 │陳明國│ │000000-0 000000-0 │ │
├──┼───┼────────────┼───────────┼────┤
│五 │丁銘仁│雲林縣虎尾郵局 │000000-0 000000-0 │ │
├──┼───┼────────────┼───────────┼────┤
│六 │李天助│中區郵政管理局 │000000-0 000000-0 │ │
├──┼───┼────────────┼───────────┼────┤
│七 │施文祥│ │000000-0 000000-0 │ │
├──┼───┼────────────┼───────────┼────┤
│八 │洪志明│中區郵政管理局 │000000-0 000000-0 │ │
├──┼───┼────────────┼───────────┼────┤
│九 │向立華│ │000000-0 000000-0 │ │
├──┼───┼────────────┼───────────┼────┤
│十 │廖慕儒│中區郵政管理局 │000000-0 000000-0 │ │
├──┼───┼────────────┼───────────┼────┤
│十一│林恩仕│ │000000-0 000000-0 │ │
├──┼───┼────────────┼───────────┼────┤
│十二│蔡孟真│ │000000-0 000000-0 │ │
├──┼───┼────────────┼───────────┼────┤
│十三│林建宏│ │000000-0 000000-0 │ │
├──┼───┼────────────┼───────────┼────┤
│十四│童恆治│ │000000-0 000000-0 │ │
├──┼───┼────────────┼───────────┼────┤
│十五│黃奇旺│臺灣省合作金庫慈文支庫 │0000000000000 │86.12.31│
├──┼───┼────────────┼───────────┼────┤
│十六│黃奇旺│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00000000000000 │86.12.31│
├──┼───┼────────────┼───────────┼────┤
│十七│黃奇旺│臺灣銀行水湳分行 │000000000000 │87.01.03│
├──┼───┼────────────┼───────────┼────┤
│十八│黃奇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00 │86.12.30│
└──┴───┴────────────┴───────────┴────┘
附表二:
┌───┬────┬─────┬─────────┬────┬───────────────────┬─────┬──┬─────┐
│編 號│被 害 人│收到廣告紙│收 話 人 自 稱│匯款次數│ 匯款日期、戶名、帳號、第一次匯款金額 │ 合計金額 │集團│ 備 考 │
│ │ │時 間│ 電 話 號 碼│ (次)│ │ (元) │名稱│ │
├───┼────┼─────┼─────────┼────┼────┬───┬─────┬────┼─────┼──┼─────┤
│ 一 │丁 志 威│87.01某日 │陳秋月 │ 五 │87.01.13│黃碧玲│000-000-0-│22,530 │112,530 │萬國│(87偵㈠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3880)P.1 │
├───┼────┼─────┼─────────┼────┼────┼───┼─────┼────┼─────┼──┼─────┤
│ 二 │甲 ○ ○│87.01某日 │曾玉滿 │ 一 │87.01.08│黃碧玲│000-000-0-│22,500 │22,500 │萬國│P.2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三 │王 臺 瑞│87.01某日 │陳小姐、王志誠 │ 三 │87.01.19│黃俊毅│000-000-0-│22,530 │102,530 │萬國│P.3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四 │王 東 昶│87.01某日 │洪志清 │ 七 │87.01.13│黃碧玲│000-000-0-│22,530 │902,530 │萬國│P.4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五 │王 鉉 清│87.01某日 │吳小姐 │ 一 │87.01.19│黃俊毅│000-000-0-│22,530 │22,530 │萬國│P.5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六 │辛○○○│.12間某 │謝和清 │ 一 │8612.31 │丁銘仁│000000-0 │22,530 │22,500 │萬國│P.6 │
│ │ │日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七 │寅 ○ ○│87.02某日 │陳小姐 │ 三 │87.02.08│洪志明│000-0000 │22,530 │112,530 │萬國│P.7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八 │何 煥 志│87.02某日 │鄭主任│ 一 │87.02.10│洪志明│00200-3 │22,530 │22.500 │萬國│P.8 │
│ │ │ │00-0000000 │ │起 │ │15890-9 │ │ │ │ │
├───┼────┼─────┼─────────┼────┼────┼───┼─────┼────┼─────┼──┼─────┤
│ 九 │酉 ○ ○│87.12某日 │陳秋月 │ 十一 │.12.26│戴春長│00200-3 │22,530 │762,500 │萬國│P.9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十 │戌 ○ ○│87.01某日 │鄭先生 │ 五 │87.02.06│黃俊毅│00200-3 │22,530 │1,052,530 │萬國│P.10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十一 │地 ○ ○│87.01某日 │郝謀長 │ 一 │87.01.06│黃碧玲│00200-3 │22,530 │22.530 │萬國│P.11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十二 │宙 ○ ○│87.01某日 │林建宏主任 │ 六 │87.02.03│黃俊毅│00200-3 │22,530 │1,312,500 │萬國│P.12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十三 │玄 ○ ○│87.01某日 │謝和清先生 │ 九 │87.01.05│黃碧玲│00200-3 │22,530 │1,412,530 │萬國│P.13 │
│ │ │ │00-0000000 │ │起至87.0│戴春長│000-000-0 │ │ │ │ │
│ │ │ │ │ │1.13 │ │0000000 │ │ │ │ │
├───┼────┼─────┼─────────┼────┼────┼───┼─────┼────┼─────┼──┼─────┤
│ 十四 │呂 秀 華│86.12某日 │李永昌主任 │ 一 │86.12.29│丁銘仁│000000-0 │22,530 │22,530 │萬國│P.14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十五 │E ○ ○│87.01某日 │陳小姐等人 │ 一 │87.01.05│黃碧玲│00200-3 │22,530 │22.530 │萬國│P.15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十六 │J ○ ○│87.01某日 │陳先生 │ 五 │87.01.22│黃俊毅│00200-3 │22,530 │22,530 │萬國│P.16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十七 │N ○ ○│87.01某日 │李永昌等人 │ 一 │87.01.13│黃碧玲│00200-3 │22,530 │22.530 │萬國│P.17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十八 │P ○ ○│87.02某日 │林東泰經理 │ 六 │87.02.04│黃俊毅│000-000-0-│22,530 │292,530 │萬國│P.18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十九 │Q○○○│87.01某日 │陳小姐 │ 三 │87.01.22│黃俊毅│000-000-0-│22,530 │102,530 │萬國│P.19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等 │ │ │ │ │ │ │ │ │
├───┼────┼─────┼─────────┼────┼────┼───┼─────┼────┼─────┼──┼─────┤
│ 二十 │Z ○ ○│87.01某日 │李永昌、李建中 │ 七 │87.02.02│黃俊毅│000-000-0-│22,530 │602,530 │萬國│P.20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二一 │林 佳 星│87.01某日 │曾玉滿 │ 三 │87.01.07│黃碧玲│000-000-0-│22,530 │102,530 │萬國│P.21 │
│ │ │ │ │ │起 │ │000-000-0 │ │ │ │ │
├───┼────┼─────┼─────────┼────┼────┼───┼─────┼────┼─────┼──┼─────┤
│ 二二 │k ○ ○│87.02某日 │鄭主任 │ 二 │87.02.06│黃俊毅│000-000-0-│22,530 │52,500 │萬國│P.22 │
│ │ │ │ │ │起 │ │000000-0 │ │ │ │ │
├───┼────┼─────┼─────────┼────┼────┼───┼─────┼────┼─────┼──┼─────┤
│ 二三 │林 慧 瑾│87.01某日 │未告知姓名 │ 二 │87.02.12│戴春長│000-000-0-│22,530 │32,500 │萬國│P.23 │
│ │ │ │00-0000000等 │ │起 │ │000000-0 │ │ │ │ │
├───┼────┼─────┼─────────┼────┼────┼───┼─────┼────┼─────┼──┼─────┤
│ 二四 │g○○○│87.02某日 │曾玉滿 │ 三 │87.02.12│洪志明│000-000-0-│22,530 │102,530 │萬國│P.24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二五 │洪 至 鴻│87.01.02 │謝先生 │ 一 │87.01.02│丁銘仁│000000-0 │22,530 │22,530 │萬國│P.25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二六 │甲丙○○│86.12間 │曾玉滿 │ 四 │86.12.26│戴春長│000-000-0 │22,530 │102,530 │萬國│P.26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二七 │胡 均 寧│86.12間 │林先生 │ 四 │87.01.02│丁銘仁│000000-0 │22,530 │172,530 │萬國│P.27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二八 │甲 己 ○│86.12.31 │洪自欽 │ 七 │86.12.31│丁銘仁│000000-0 │22,500 │2,669,5 │萬國│P.28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30 │ │ │
├───┼────┼─────┼─────────┼────┼────┼───┼─────┼────┼─────┼──┼─────┤
│ 二九 │甲戊○○│87.02.07 │黃小姐 │ 一 │87.02.07│洪志明│(未載) │22,530 │22,530 │萬國│P.31 │
│ │ │ │00-0000000 │ │起 │ │ │ │ │ │ │
├───┼────┼─────┼─────────┼────┼────┼───┼─────┼────┼─────┼──┼─────┤
│ 三十 │甲 癸 ○│87.01間 │郝課長 │ 三 │87.01.05│黃碧玲│000-000-0 │22,530 │102,500 │萬國│P.32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三一 │徐 秀 美│未記載 │未記載 │ 一 │87.02.06│未載 │未 載 │未載 │22,530 │萬國│P.33 │
│ │ │ │ │ │起 │ │ │ │ │ │ │
├───┼────┼─────┼─────────┼────┼────┼───┼─────┼────┼─────┼──┼─────┤
│ 三二 │高 金 銀│87.02某日 │李永昌 │ 二 │87.02.03│黃俊毅│000-000-0 │22,530 │42.530 │萬國│P.34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
├───┼────┼─────┼─────────┼────┼────┼───┼─────┼────┼─────┼──┼─────┤
│ 三三 │高 健 榮│87.01某日 │陳秋月 │ 一 │87.02.02│黃俊毅│000-000-0 │22,530 │22,530 │萬國│P.35 │
│ │ │ │00-0000000 │ │起 │ │0000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