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F
~ivg2t36w2z2x2l18j7q10;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ivg2t50x2l18j7q10; 九十二年執字第三五七八號
┌──┬─────┬────┬─────────┬───────────┬───────────┬───┐
│ 罪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
│ │ 告 ├────┼───┬─────┼──┬───┬────┼──┬───┬────┤ │
│ 名 │ 刑 │年 月 日│ 偵機 │年 字 號│ 法 │案 號│判決日期│ 法 │案號│確定日期│ 註 │
│ │ │ │ 查關 │ │ 院 │年字號│年 月 日│ 院 │年字號│年 月 日│ │
├──┼─────┼────┼───┼─────┼──┼───┼────┼──┼───┼────┼───┤
│ │ 有陸 │ │國方察│ │國方│ │ │國方│ │ │ │
│ 竊 │ 期月 │ │防軍署│ │防軍│ 台 │ │防軍│ 台 │ │中已│
│ │ 徒 │ 3 9│部事 │ │部事│ 9│ 4 │部事│ 9│ 6 4│部中執│
│ │ 刑 │ │中法 │ │中法│ 判7│ │中法│ 判7│ │軍執畢│
│ 盜 │ 壹 │ │部院 │ │部院│ │ │部院│ │ │檢 │
│ │ 年 │ │地檢 │ │地 │ │ │地 │ │ │ │
├──┼─────┼────┼───┼─────┼──┼───┼────┼──┼───┼────┼───┤
│未爆│有陸 臺元│ │ 彰 │ │ 臺 │ │ │ 臺 │ │ │ │
│經裂│期月併幣 │ 8 │ 化 │ 1│ 中 │ 上7│ │ 中 │ 上7│ │彰執 │
│許物│徒 科壹 │ 至 │ 地 │ 偵 3│ 高 │ 3│ 8 │ 高 │ 3│ │化8 │
│可 │刑 罰拾 │ 1│ 檢 │ 5│ 分 │ 訴7│ │ 分 │ 訴7│ │地7 │
│持 │陸 金伍 │ │ 署 │ 9│ 院 │ │ │ 院 │ │ │檢5 │
│有 │年 新萬 │ │ │ │ │ │ │ │ │ │ 3 │
└──┴─────┴────┴───┴─────┴──┴───┴────┴──┴───┴────┴───┘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