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慶郁
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律師
李怡馨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誹謗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七
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慶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楊慶郁因誹謗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 民國106 年5 月23日將判決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嗣上訴人於同年月25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迄今未提 出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