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一八號
被 上 訴 人
即附帶上訴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曾建成
訴 訟 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右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被
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伍佰肆拾柒萬柒仟壹佰壹拾元(新台幣,下
同),第二審應徵裁判費玖萬零叁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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