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92年度,58號
TPHV,92,上更(一),58,200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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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五八號
  上 訴 人 力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德肇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奕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六日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公司承攬訴外人台灣電力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新莊市○○○ 路、中正路交叉口管路推進工程,工作井設置於建國一路靠近福營路口處,於八 十六年九月一日凌晨時分,上訴人公司人員發現鄰近工作井,由被上訴人埋設在 福營路、建國一路交叉口之自來水管鏽蝕破裂,管內自來水不斷冒出,滲溢路面 ,上訴人公司人員隨即通知被上訴人新莊服務所前來修復。惟迄同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未見前來搶修,旋通知被上訴人第十二區管理處派員搶修,遲至同日下午 始見人員前來勘查,惟仍未立即搶修,直至同年月四日始修復完成。因被上訴人 延誤搶修時間,且未緊急關水,致自來水不斷由破裂水管冒出,流入伊所設置工 作井,將工作井淹沒,造成伊公司嚴重損失,且因工作井泡水過久,以致地盤鬆 動、地質不穩,為維護安全,上訴人公司須另行雇工改良地質後始得復工,增加 改良費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總計上訴人公司因被上訴人水管破裂造成千斤 頂等機具、材料損害,合計為一百五十七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元。因被上訴人設置 水管,未善盡維修保養,致水管破裂而侵害伊公司權益,被上訴人顯有過失,為 此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一百二十九萬一千一百七十九元之損害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並 聲明:㈠原判決除已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就請求壹佰貳拾玖萬壹仟壹佰 柒拾玖元及其利息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㈡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 訴人壹佰貳拾玖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整及自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本院前審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十七萬一 千六百五十元部分,不得上訴;關於駁回上訴人向仁慨企業社、大豪品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連太五金行購置修復器材費共十萬九千六百九十九元部分之上訴,上 訴人聲明不再上訴,均告確定)。
二、被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公司就系爭水管破裂並無過失,上訴人應對自來水管之 破裂係因被上訴人公司平日欠缺保管所致及其間之關連性,負舉證責任。實則本 件係因上訴人於施作上開電線管路推進工程前,未切實探勘地質,亦未通知並會



同伊公司詳予勘查系爭自來水管裝設位置及其高程,據以研擬施工說明書,並執 以為施工依據,即冒然施工,致地層壓力過大,導致系爭600m/m送水管及300m/m 配水管之鐵鑄製丁字型接管破裂,自來水由是溢滲所致。蓋系爭自來水管耐用年 限為四十年,伊公司平日均定期派員巡管、檢測,自六十五年使用至今,尚在耐 用年限內,如無地質變動或地盤鬆動或外力擠壓,應不致無端損壞。又該破裂之 水管係供應台北縣新莊市約二萬戶居民之家庭用水及工業用水,在未動工開挖檢 視或依自來水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告停水並報請台北縣政府核備前,自不得冒然 關閉送水管制水閘,且伊公司於發現水管破裂後,已立即派員勘查,並以緊急措 施關閉配水管制水閘,以調節水量,嗣更派員調節該區各配水管制水閘,以減少 減少送水流量外,另方面隨即訂製同規格接水管,並於接水管製造完成受領之同 時,公告停水,連夜搶修,直至翌日下午二時修復完成,足見伊公司已盡修復之 能事,且所為之一切緊急應變措施及修復工程並未延誤,並能兼顧用水之公共利 益至為明顯。又上訴人雖提出統一發票並舉證人詹連龍等人為證,證明其所受損 害;惟皆不實不盡,均不足以證明前開統一發票所載購買之機具、材料,確為回 復上開工作井及改良地質所必需等語。並聲明:駁回上訴。三、經查上訴人在台北縣新莊市○○○路、中正路交岔口,即自來水管破裂處約兩米 半處,設置工作井,承作台灣電力公司管路推進工程,上訴人施工前,未通知被 上訴人會勘。被上訴人設置於台北縣新莊市○○○路與福營路地底約二.○五公 尺深處之六○○米釐自來水丁字型接管,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凌晨經該地區居○ ○○路面溢水,經開挖檢視後,發現破裂滲水,被上訴人於八十六年九月四日下 午二時許修復。中山科學研究院曾派員至被上訴人水廠取樣,鑑定結果,系爭水 管現狀與八十六年九月一日破裂時色澤、態樣相符等事實,有照片十幀、停水公 告、新聞稿及中山科學研究院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八七)蓮萃字第一三二四 六號函在卷可稽(原審卷,一四九頁至一五三頁、二七頁、二八頁、一○○頁)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上字卷㈡第六一、六二頁),堪信為真實。四、上訴人主張:系爭自來水管之破裂原因係因被上訴人平日未盡保管維修責任而導 致水管鏽蝕,被上訴人否認之,經查:
㈠上訴人所提破裂水管照片顯示(原審卷,三二頁),非僅裂縫處,整個水管均呈 褐色,且裂縫處確係如被上訴人所陳之600m/m送水管及300m/m配水管之鐵鑄製丁 字型接管處,是該照片僅得證明自來水管裂縫之位置,尚難遽以判斷埋設於地底 約二.○五公尺深處之系爭水管裂縫處已經蝕鏽以及因蝕鏽而呈褐色。 ㈡水管之裂縫係在上方,經原法院委託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鑑定其破裂之原因, 該院函復稱:「經現場會勘並取樣斷裂面樣品做初步處理,發現因破壞後存放時 間過久,斷裂表面已嚴重鏽蝕,而無法獲得原有破裂型態與起源之資訊,歉難承 接本案」,有該院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87)蓮萃字地一三二四六號函在卷可 稽(原審卷,一○○頁)。依上開鑑定結果,雖無法認定系爭水管之破裂原因, 但該水管斷裂表面嚴重腐蝕之原因,係因「因破壞後存放時間過久」,並非如上 訴人主張之「係因被上訴人平日未盡保管維修責任而導致水管鏽蝕」。 ㈢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自來水管係供應台北縣新莊市新莊里豐年里福營里及新泰路 延線居民一般民生及工業用水之輸水管,屬於主要管路,且設計施工伊始即埋置



於交通流量頻繁之新莊市○○○路地底約二0五公尺深度,為避免開挖檢視影響 交通安全,被上訴人於按裝之初,即以最大注意能力購置各項耐用材料,並以經 評定耐用年限四十年之鋅鐵鑄製T字型管為接管,以為連接600m/m送水管及300m /m配水管等語,並提出制水閥紀錄卡及財產分類表為證(本院更字卷,七一至七 二頁),經核與其所主張之事實相符。系爭自來水管係六十五年間按裝完成接水 迄至上訴人於八十六年間施作上開電力管路推進工程,僅使用二十年乙節,為兩 造所不爭,應認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水管僅使用二十年,尚未逾四十年之使用年 限等語,為可採信。
㈣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水管既尚有二十年之使用年限,並深埋於交通流量頻繁之交 通要道地底約二公尺,故平日保管維護,依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之 注意能力,亦僅能定期派員巡管及以水壓測試水管及相連接配水管之穩定性,無 從定期間挖檢視,因冒然開挖檢視不僅影響交通安全,猶破壞地層壓力,即有可 能造成地層受壓不均致使水管破裂,故先進國家對其設置於地底之管路,無論是 地下排水道管、電力管路或自來水管均係以巡管及壓力測試,以為保管維護,斷 無隨時開挖檢視之情事,系爭自來水管設置後,被上訴人所屬第十二區管理處即 每日派員巡管,並區分上、下午二時段測量水壓,以測試水流量及輸配水管之穩 定性,再按月製作水壓紀錄總表及水壓變化分析圖有每日水壓記錄表,以為追蹤 改善各項供水設備,其間該區段自來水管系統除於八十六年間發生本件損害外, 其餘時段均正常供水,二十年來從未有破裂情事,足見被上訴人對於系爭自來水 管保管及維護並無欠缺,已善盡管理人之義務等語,並提每日水壓紀錄表、每月 水壓紀錄表、每月水壓變化分析圖及追蹤改善卡為證(本院更字卷,七三至七五 頁、九二至一○三頁),經核與其所主張之事實相符。 ㈤證人即現場監工吳明雄雖證稱:「工作井深達五米到六米,推進時土壤壓力,往 管內壓,不會往上壓,當地是為軟土層,且水管是由上流出,不是往下流,證明 不是因施工破裂,破裂水管是在上面,不是在下面」等語(原審卷,五七頁)。 依上開證詞,上訴人指稱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凌晨時分發現水管破裂滲水後,僅一 天時間,其工作井即遭水淹沒之水流量,則系爭水管先前如已破裂多時,理應早 有溢水現象或徵兆始符經驗法則,且必為上訴人開挖了解地質及施工推進過程中 ,發見施工路段土壤浸水之事實,惟此項事實未據上訴人主張,足證吳明雄上開 推論,似嫌率斷,自難採信。另證人黃琪祥即上開電線管路工程工地主任雖證稱 :「在推進過程中,都有注意在計算,沒有發生淘空或擠壓的情況,我們一直都 在注意,且工作井亦無發生此情況」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六八頁),惟上開證詞 僅足以證明上訴人施工過程未造成土壤地質淘空擠壓之情事,尚難據此認定被上 訴人就系爭水管未盡保管維修之責。
㈥上訴人係台灣電力公司前開電線管路推進工程之承攬人,於施作前應依台灣電力 公司提供之「施工說明書」,會同被上訴人或其他公用電訊、瓦斯等主管事業機 關勘查(原審卷,一九○頁背面),詎疏未通知被上訴人會同勘查,為上訴人所 不爭執。又上訴人曾於八十八年間因施工挖路而造成自來水管破裂並損及訴外人 陳敬賢之房屋而由上訴人嗣後修復乙節,業據證人陳敬賢到庭證述明確,且為上 訴人所不爭(本院更字卷,二○八至二○九頁)。則系爭自來水管之破裂,亦有



可能係因上訴人開挖馬路所造成。
㈦上訴人對於系爭路段其他地方之自來水管並無破裂情事並無爭執(本院更字卷 ,五五頁),上訴人復未提出證據足證被上訴人有應定期開挖或應為其它保管 維護行為而未為情事,應認被上訴人主張其對於系爭自來水管保管及維護並無 欠缺,已善盡管理人之義務等語,亦屬可採。
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水管破裂滲水後,因怠工、搶修失時而致上訴人公 司工作井等機具、材料蒙受損害等語。被上訴人則否認其有延誤搶修致生損害於 上訴人情事,經查:
㈠上訴人公司人員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凌晨時分發現系爭水管破裂後,即通知被上 訴人新莊服務所前來修,新莊服務所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凌晨派員關閉配水管制 水閥,嗣於同日上午十時通知所屬第十二區管理處派員會同勘查調節該區各配水 管制水閥,以減水送水量,再於同日下午動工開挖檢視,發現系爭自來水管破裂 後,基於公共利益優先原則,仍以調節水管減少送水處理,並向訴外人義田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訂製同規格接水管,而於該接水管製造完成受領之同時即八十六年 九月三日下午二十二時許公告停水,連夜搶修,直至翌日下午二時修復完成、接 水等事實,有差通知單、訂貨單、送貨單及停水公告等在卷可憑(原審卷,二四 頁至二八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可信為真實。 ㈡被上訴人於上訴人通知水管破裂後,即於當日採取關閉配水管制水閥、派員會同 勘查調節該區各配水管制水閥以減水送水量、動工開挖檢視、發現系爭自來水管 破裂後基於公共利益優先原則以調節水管減少送水處理等一連串搶救措施,上訴 人亦未主張並證明被上訴人所為之上開搶救措施有何延誤或怠工情事,應認被上 訴人之上開搶救措施並無過失。
㈢上訴人雖主張:系爭水管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凌晨即因破裂而滲水路面,被上訴 人須向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製同規格之接水管,足見被上訴人疏於庫品之檢 核,且於同年月三日二十二時停水前,雖有為調節配水管之管制水閥,惟未為繼 續滲水之安全、有效之疏導,致上訴人設置之工作井遭滲水淹沒,被上訴人難辭 其過失之責等語。惟查上訴人所設置之工作井,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即因系爭自 來水管破裂致而淹沒之事實,有上訴人提出之現場照片為證(附於原審卷第二五 六頁證物袋),故不能認為系爭工作井及其內物品之泡水係因被上訴人必須訂製 接水管所致。再者,被上訴人向訴外人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製同規格接水管 ,而於該接水管製造完成受領之同時即八十六年九月三日下午二十二時許公告停 水,連夜搶修,直至翌日下午二時修復完成、接水等事實,兩造所不爭,則上訴 人因訂製接水管所花費之時間最多僅二日。上訴人所舉證人詹連盛到庭證稱:系 爭千斤頂等機具、材料係於泡水大約十日後上訴人才載回修理,而一般鐵泡三日 即會生鏽等語(本院更字卷,四頁),上訴人對此證言並未加以爭執。依上訴人 所提發票記載,上訴人遲至八十六年十月、十一月始修復工作井(原審卷,一五 九致一六二頁),則被上訴人縱有庫存接水管而能提前二日修復,上訴人之上開 工作井、機具、材料仍會因泡水而受損,故不能認為被上訴人之訂製接水管與上 訴人之系爭工作井及上開物品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又系爭工作井於八十六年九 月一日已經遭滲水淹沒,上訴人且自承其有備有抽水機可抽取工作井之漏水,其



復未能舉證證明上訴人有何應為繼續滲水之安全、有效之疏導而未為情事,則其 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水管破裂滲水後,因怠工、搶修失時而致上訴人公司工作 井等機具、材料蒙受損害云云。並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其設置之工作井因遭被上訴人所有及保管之自來水管破裂 致淹沒而受有損害,並無可採。從而上訴人本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 十六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壹佰貳拾玖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整及 自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為無理由,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舉證,無一一論列之必要,併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林 恩 山                     法 官 高 鳳 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 慶 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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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