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三八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國隆
右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
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提起附帶上訴,核其
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以下同)一千七百一十三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二十四萬四千一百一十六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
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鄭 靜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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