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0年度,422號
TPHV,90,重上,422,2003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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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二二號
  上 訴 人 世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人 羅炘沂律師
        李姝蒓律師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理由欄第七項第㈢點第二行、第八項第㈢點第四、五、八行關於「使用執照證明文件」記載係贅語,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陳 昆 煇
法 官 吳 光 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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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