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71號
SCDV,106,除,171,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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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馮文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4月6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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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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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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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馮文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年4月30日│91,233元 │QW0863798 │ │
│ │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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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