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2年度,95號
TPHM,92,交附民,95,200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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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   告 丁○○○住新竹
        丙○○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九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陳 志 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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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