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0號
原 告 楊士逸
訴訟代理人 張筱儀
被 告 新竹小城管理委會
法定代理人 鄭雅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於五日內陳報第21屆選任之管理委員任期屆滿時間,第22屆管理委員就任日期及現任主任管理委員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