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陳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淑貞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陸仟壹佰
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