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85號
SCDV,106,補,985,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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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陳冠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雪玉土地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
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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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