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七號
聲 請 人 鐠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拾伍元,惟查,聲請
除權判決,應徵裁判費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肆拾伍元,尚欠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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