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277號
ULDV,92,除,277,2003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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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七號
  聲 請 人 鐠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拾伍元,惟查,聲請
除權判決,應徵裁判費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肆拾伍元,尚欠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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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鐠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