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623號
ULDV,92,訴,623,20031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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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原   告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
百零四萬二千九百三十元,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
一萬一千三百九十五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一萬零三百九十
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凃春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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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