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原 告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
百零四萬二千九百三十元,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
一萬一千三百九十五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一萬零三百九十
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凃春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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