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32號
SCDV,106,補,932,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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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葉月娥
原   告 邱語喬
前列葉月娥邱語喬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興視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
萬捌仟捌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
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壹拾肆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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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興視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