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
訴訟代理人 林柏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祥、陳秀寬、劉昱麟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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