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12號
SCDV,106,補,912,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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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2號
原   告 郭幸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啟明黃銘毅林素珠荊伯煜等人間損害賠
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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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