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工資清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10號
SCDV,106,補,910,201709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羅靜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工資清冊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
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
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1/1頁


參考資料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