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智字,92年度,4號
MLDV,92,重智,4,2003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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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智字第四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
  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且該移送案件,應繳納訴
  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因被告吉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戊○○、陳月娥、劉林秀枝、劉
  運財、劉榮昌劉文鶯巨益機械有限公司、丙○○、丁○○違反專利法案件,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上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九十二年七月
  二十一日諭知免訴判決在案,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而由本院刑事庭以九
  十一年附民字第三七號、第三八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管轄,依上開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三條第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柒仟捌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拾捌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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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益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