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智字第四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
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且該移送案件,應繳納訴
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因被告吉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戊○○、陳月娥、劉林秀枝、劉
運財、劉榮昌、劉文鶯、巨益機械有限公司、丙○○、丁○○違反專利法案件,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上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九十二年七月
二十一日諭知免訴判決在案,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而由本院刑事庭以九
十一年附民字第三七號、第三八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管轄,依上開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三條第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柒仟捌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拾捌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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