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99號
SCDV,106,補,899,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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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伯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林正倫林仙
  明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壹拾萬零參佰捌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
    萬零捌佰捌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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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