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陳碧雪
原 告 楊志明
原 告 江吳愛雪
原 告 郭梨玲
前列陳碧雪、楊志明、江吳愛雪、郭梨玲共同
兼訴訟代理 林王勝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松妹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地號為何?(新竹市○○段00○00
地號),並提出該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姓名完
整版)。
二、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
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