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07號
SCDV,106,補,707,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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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陳碧雪
原   告 楊志明
原   告 江吳愛雪
原   告 郭梨玲
前列陳碧雪楊志明江吳愛雪郭梨玲共同
兼訴訟代理 林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松妹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地號為何?(新竹市○○段00○00
  地號),並提出該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姓名完
  整版)。
二、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
  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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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