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6年度,151號
SCDV,106,竹簡,151,201709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151號
原   告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複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被   告 戴鄭環(即戴秋霖之繼承人)
      戴淑卿(即戴秋霖之繼承人)
      戴淑慧(即戴秋霖之繼承人)
      戴淑瓊(即戴秋霖之繼承人)
      戴瑞銘(即戴秋霖繼承人)
      戴秋生
      陳瑩雯(即戴惠美之繼承人)
      戴梅麗
      戴宗彬
      林立崧(即林戴美蘭之繼承人)
      林玉絜(即林戴美蘭之繼承人)
      林如喬(即林戴美蘭之繼承人)
      林俐慈(即林戴美蘭之繼承人)
      吳瑞炫(即林戴美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立崧林玉絜林如喬林俐慈吳瑞炫應就被繼承人林戴美蘭所有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戴秋生陳瑩雯戴梅麗戴宗彬林立崧林玉絜林如喬林俐慈吳瑞炫應將所有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移轉登記予林冠均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戴秋生陳瑩雯戴梅麗戴宗彬林立崧林玉絜林如喬林俐慈吳瑞炫負擔八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原告於起訴時原列戴秋霖戴秋生戴惠美戴梅麗戴宗彬及林戴美蘭等6 人為被告,聲明請求:被 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移轉登記予林冠均;惟因戴 秋霖、戴惠美及林戴美蘭等3 人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乃於 民國(下同)106年3月30日變更被告為戴鄭環戴淑卿、戴



淑慧、戴淑瓊戴瑞銘(上5 人即戴秋霖之繼承人)、陳瑩 雯(即戴惠美之繼承人)、林立崧林玉絜林如喬、林俐 慈(上4 人即林戴美蘭之繼承人)等13人(見本院卷第91頁 );嗣於106年7月26日再追加吳瑞炫(即林戴美蘭之繼承人 )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戴鄭環戴淑卿、戴 淑慧、戴淑瓊戴瑞銘應就被繼承人戴秋霖所有如附表所示 土地之權利範圍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林立崧林玉絜、林 如喬、林俐慈吳瑞炫應就被繼承人林戴美蘭所有如附表所 示土地之權利範圍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應將所有如附表所 示土地之權利範圍,移轉登記予林冠均(見本院卷第176、1 77頁)。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與原訴屬基於同一紛爭事實 ,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天隆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隆公司 )前於92年7 月31日向被告戴秋生戴梅麗戴宗彬、訴外 人戴秋霖戴惠美及林戴美蘭等6 人(下稱戴秋生等6 人) ,購買渠等如附表所示4 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所有權,並訂定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而天隆公司亦已給 付新臺幣(下同)212,000 元之買賣價金完畢,惟因附表所 示4 筆土地為農牧用地,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天隆公 司,僅得為抵押權設定登記。嗣天隆公司於94年4月1日與原 告公司合併,依公司法第319 條準用第75條之規定,其權利 義務由存續之原告公司承受。又林戴美蘭於94年6 月26日死 亡,被告林立崧林玉絜林如喬林俐慈吳瑞炫為其繼 承人;戴秋霖於102 年10月15日死亡,被告戴鄭環戴淑卿戴淑慧戴淑瓊戴瑞銘為其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 ;另戴惠美於105年6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陳瑩雯業 於同年9 月26日辦畢繼承登記,而上開被告繼承人應繼承移 轉登記如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之契約義務。因上開 買賣契約之請求權即將罹於15年時效,原告公司爰依買賣、 繼承之法律關係及系爭契約書第5 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移轉 土地所有權予原告指定之訴外人林冠均,並聲明如上開變更 後之訴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天隆公司於92年7月31日以212,000元向戴秋生



6人購買如附表所示4筆土地之應有部分,但未為所有權移 轉登記,嗣林戴美蘭死亡,由被告林立崧林玉絜、林如 喬、林俐慈吳瑞炫繼承;戴秋霖死亡,由被告戴鄭環戴淑卿戴淑慧戴淑瓊戴瑞銘繼承,均尚未就附表所 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而戴惠美死亡由被告陳瑩雯繼承並 辦畢繼承登記,另天隆公司之權利義務由原告承受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包含交款備忘錄、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附表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第二類謄本 、附表編號1及編號4所示土地之地籍異動索引、被告之戶 籍謄本、戴秋霖戴惠美及林戴惠美之除戶戶籍謄本暨繼 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 至40頁、第60至84頁、 第110至123頁);並經本院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調取被繼承人戴惠美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向新竹市北 區戶政事務所調閱被告吳瑞炫之出養登記資料(見本院卷 第168至175頁)查核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 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出賣人出賣與買受人之土地,在交付前被徵收,已屬給 付不能,出賣人所負移轉所有權之債務既已給付不能,亦 僅發生買受人如何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主張其權利之問 題(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46號判例及76年台上字第12 41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如附表編號1 之土地業於系 爭契約書簽訂後之95年11月29日經徵收為國有水利用地, 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6頁),則 被告所負移轉該筆土地所有權之債務已屬給付不能,經本 院闡明後,原告仍為主張移轉所有權登記,是此部分之請 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次按除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 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外,土地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 、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 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是不動產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 處分登記後,在未為塗銷登記前,登記機關既應停止與其 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則對該不動產相關權利登記之請求, 即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法院自不得命為該相關權利之登 記(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6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土地登記為戴秋霖所有之應有部 分全部,業經其債權人以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248 號辦理 假扣押登記,迄未塗銷,揆諸上開說明,登記機關應停止 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對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戴秋霖之繼



承人而言,就該土地已喪失處分之權能,即處於給付不能 之狀態,法院無從命為移轉登記,是原告就此部分土地請 求被告戴鄭環戴淑卿戴淑慧戴淑瓊戴瑞銘於辦理 繼承登記後,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訴外人林冠均,即屬無據 ,應無從准許。
(四)末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 所有權之義務;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 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48條第1項 及第11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系爭契約書第5條約定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有關權利人名義,得由甲方自 定,乙方絕無異議…。」(見本院卷第10頁)。本件戴秋 生等6 人就附表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與原告訂有系爭契約 書,除附表編號1 之土地及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戴秋霖 之應有部分已陷於給付不能外,就其餘部分,即負有使原 告取得所有權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均如前述。 嗣戴惠美及林戴美蘭已死亡,且此移轉財產上所有權之義 務不具有專屬性,是被告林立崧林玉絜林如喬、林俐 慈及吳瑞炫應就被繼承人林戴美蘭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 記後,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所指定之訴外人林冠均;被 告陳瑩雯應就被繼承人戴惠美之應有部分移轉所有權登記 予原告所指定之訴外人林冠均,原告於此部分之請求,即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買賣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林立崧林玉絜林如喬林俐慈吳瑞炫應就被繼承人林 戴美蘭所有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於辦 理繼承登記後,移轉所有權登記予林冠均,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至逾此部分關於移轉附表編號1 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 ,及被告戴鄭環戴淑卿戴淑慧戴淑瓊戴瑞銘應就被 繼承人戴秋霖所有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土地之權利範 圍於辦理繼承登記後,移轉所有權登記予林冠均之請求,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附表:
┌────────────────────────────────────┐
土地標示
├─┬─────────┬──┬───┬───────────┬─────┤
│編│土地坐落 │使用│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
│號│ │類別│(㎡)│ │ │
├─┼─────────┼──┼───┼───────────┼─────┤
│1 │新竹縣竹北市華城段│水利│266.87│中華民國:全部 │於95年11月│
│ │1670地號(重測前:│用地│ │管理者:經濟部水利署 │29日徵收為│
│ │貓兒錠段後面小段 │ │ │ │國有 │
│ │296-1地號) │ │ │ │ │
├─┼─────────┼──┼───┼───────────┼─────┤
│2 │新竹縣竹北市貓兒錠│農牧│60 │林戴美蘭:1258/300642 │戴秋霖之應│
│ │段後面小段296-4 地│用地│ │戴秋霖:1258/300642 │有部分經本│
│ │號 │ │ │戴秋生:1258/300642 │院96年度執│
│ │ │ │ │戴梅麗:1258/300642 │全字第248 │
│ │ │ │ │戴宗彬:1258/300642 │號為假扣押│
│ │ │ │ │陳瑩雯:1258/300642 │登記 │
├─┼─────────┼──┼───┼───────────┼─────┤
│3 │新竹縣竹北市貓兒錠│農牧│1,652 │戴宗彬:1258/300642 │戴秋霖之應│
│ │段後面小段296-5 地│用地│ │林戴美蘭:1258/300642 │有部分經本│
│ │號 │ │ │戴秋霖:1258/300642 │院96年度執│
│ │ │ │ │戴秋生:1258/300642 │全字第248 │
│ │ │ │ │戴梅麗:1258/300642 │號為假扣押│
│ │ │ │ │陳瑩雯:1258/300642 │登記 │
├─┼─────────┼──┼───┼───────────┼─────┤
│4 │新竹縣竹北市華城段│農牧│92.92 │戴秋霖:1/100 │戴秋霖之應│
│ │1684地號(重測前:│用地│ │戴秋生:1/100 │有部分經本│
│ │貓兒錠段後面小段 │ │ │戴梅麗:1/100 │院96年度執│
│ │296-34地號) │ │ │戴宗彬:1/100 │全字第248 │
│ │ │ │ │林戴美蘭:1/100 │號為假扣押│
│ │ │ │ │陳瑩雯:1/100 │登記 │
└─┴─────────┴──┴───┴───────────┴─────┘

1/1頁


參考資料
天隆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