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小字第333號
原 告 愛菲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郁若虹
訴訟代理人 彭煥喨
被 告 王小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5日內說明被告積欠管理費用期別、金額;被告應於五日內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號15樓之10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