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94號
HLDM,92,訴,94,200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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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違背法令,對於主管及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甲○○無罪。
事 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六年間擔任花蓮縣萬榮鄉之鄉長,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綜理鄉政,主管並監督萬榮鄉一切行政事務。嗣臺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以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六原建字第四一三九號函文花蓮縣萬榮鄉,同意該鄉 辦理鄉立圖書館自動化工程(以下簡稱系爭工程)撥款補助事宜,詎乙○○因於 函到數日後,接獲自稱立法委員全文盛(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助理之姓 名、年籍不詳男子來電,告知系爭工程補助款係全文盛爭取而來,且欲至該鄉洽 談工程項目內容,雖明知辦理公共工程,無論係採行公開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 ,均應秉持公正、公開之原則,藉由法定程序尋得最適當之工程價格與品質,而 不得徇私配合特定廠商,以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亦知悉當時所應適用之機 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規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 、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公告招標辦理之;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 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 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而該 一定金額業經行政院審計部於八十年二月一日調整為五千萬元,以及花蓮縣政府 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第三條:「營繕工 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00萬元以尚未達一000萬元者,應公告比價辦 理,其中五00萬元以尚未達一000萬元者,必須登報公告比價。四0萬元以 尚未達一000萬元者得議價辦理」…等相關規定。但為求配合全文盛,期使發 包工程內容與其爭取之補助款項目相符,竟在前開函文上批示:「一、本案係由 全文盛立委協助爭取補助。二、全委員助理來電稱將來所瞭解本案執行計畫,到 時再議」之文字;並變更擬辦意見,改派非辦理工程發包業務,而係管理圖書之 不知情鄉公所約僱人員甲○○辦理;更於八十六年十二月某日上午,全文盛臺中 服務處人員己○○(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至鄉公所洽談補助款內容時, 引介甲○○周正雄與其認識,要求甲○○配合己○○辦理,如有不清楚之處, 則可詢問課長及總務。甲○○接獲指派,因未具辦理工程發包之相關經驗,於詢 問課長及鄉公所技士後,決定採行通信投標之比價程序進行,己○○隨即傳真臺 灣上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聯公司),以及借牌之鏘遠行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鏘遠公司)、盜用之宏盛電腦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盛公司)等廠 商資料至萬榮鄉公所,再由甲○○依據傳真之廠商資料,將招標資料、投標須知 等文件寄出,偽行形式上之比價程序。惟上聯公司、鏘遠行公司與宏盛公司均未 以通訊方式投標,僅己○○代表上聯公司,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至萬榮鄉公所 出席系爭工程之開標程序,經減價程序後由上聯公司以八十八萬七千元得標,完 工後並已領取全額工程款項之不法利益。
二、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辯稱:系爭工程預算 係由上往下交辦,與一般經需用單位由下往上簽報預算之情形不同,且系爭工 程所涉及之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內容,非鄉公所熟悉,為使發包工程符合需求, 避免浪費公帑,始改由管理圖書之被告甲○○配合總務辦理,並批示待全文盛 立委助理至鄉公所討論、確認工程內容之後再議。而證人己○○至鄉公所時, 僅介紹承辦人員與伊認識,並未論及工程實際內容,且其完全不認識伊或參與 投標之廠商,至今僅見過伊一次,自該次會面之後,從未再有任何聯絡,亦未 指示系爭工程之辦理方式或由誰得標,更未洩漏工程底價,遑論有圖利他人之 意思。況系爭工程可依機關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產稽察條例第六條議價或 比價,而無須公告,且得由承辦單位直接尋找廠商議價即可,足見系爭工程招 標、開標程序均未違法云云。
二、經查,右開事實,業據被告甲○○、證人己○○、丁○○、庚○○於本院證稱 屬實,且與證人丙○○於八十七年七月六日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站所為供詞內 容相符。此外,復有臺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六 原建字第四一三九號函、八十七年四月三日八七原建字第一0一六號撥款函、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萬鄉民創字第九七四三號函、八十 七年二月十一日萬鄉民字第一0七六號驗收通知函、八十七年三月六日萬 鄉民創字第一六九三號函、圖書館自動化工程底價單、合約書、八十六年十二 月三十日開標紀錄、切結書、保證書、印鑑紙、單價分析表、投標須知、公司 執照、延後交貨申請書、決算書、花蓮縣政府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八七府民山字 第0二七四六七號函等件,在卷可參。按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 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公告招標辦理之;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 之十以上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 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系爭工程當時 應適用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定有明文。而該一 定金額業經監察院審計部依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於八十年二月一日決定為 五千萬元。惟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 注意事項第三條,則規定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00萬元以上未 達一000萬元者,應公告比價辦理,其中五00萬元以上未達一000萬元 者,必須登報公告比價。四0萬元以尚未達一000萬元者得議價辦理。是以 ,系爭工程既屬花蓮縣萬榮鄉公所之營繕工程,則於辦理系爭工程招標事宜時



,自應遵守上開法令規定。查系爭工程之補助款為九十二萬元,此有臺灣省政 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六原建字第四一三九號函附卷可 稽,是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規定,系爭工程之 招標程序,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 議價辦理之,亦可依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 賣財物注意事項第三條規定,以議價方式辦理。惟如不依上開方式辦理,自亦 得以更為嚴謹之公告招標或比價方式辦理之。是被告王信軍辯稱得以議價或比 價方式進行系爭工程之招標程序,應屬可信。
三、查系爭工程最終係採用比價程序,並以通信投標方式進行,業據被告甲○○證 稱屬實,且有圖書館自動化工程底價單、花蓮縣萬榮鄉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萬鄉民創字第九七四三號函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該招標程序之選擇於法 應無違誤。惟系爭工程既已採行比價程序,並以通信投標方式為之,其招標程 序已因主辦人員選定而告確定,除法定原因之外,例如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產稽察條例第七條所指之情形,殊不得任憑主辦人員事後恣意更易程 序,另以議價方式進行招標程序,而須嚴遵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 稽察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三家以上廠商以通信方式將標單密封寄至鄉公 所之後,方得開標進行議比價,並由低於底價之廠商得標。且選擇參與比價廠 商之標準,亦須依據各廠商過去之營業表現、施工品質、工程管理、保固狀況 …等,與工程品質相關之條件,擇優決定之,而不得隨主管指定廠商參與比價 之公務人員個人喜好,任意指定之,更不允許於明知特定廠商已謀議圍標之情 形下,僅通知該廠商比價,使其符合比價之形式要求,蓋此種情形已使比價之 原意盡失,無法透過公開比價程序,覓得最符合機關預算與需求之得標廠商。 惟查:
㈠系爭工程採行通信投標,雖由被告甲○○將投標須知等文件寄至上聯公司、鏘 遠行公司及宏盛公司,然各公司並未將標單密封寄回,而係由證人己○○於八 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將各家標單攜至花蓮縣萬榮鄉公所投標,此參卷附開標紀 錄自明,並經被告甲○○證述綦詳,且與證人己○○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在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供稱情節相符,依前開說明,該程序於法即有違誤 。且證人己○○既已自陳未獲得上聯公司之授權,亦未出示委託書,則其未受 委任卻代理上聯公司,甚至鏘遠行公司、宏盛公司投標,進行系爭工程之開標 程序,於法亦有未合。
㈡而系爭工程補助款固由全文盛爭取得來,然此等由立法委員向行政機關爭取得 來之補助款,仍屬國家預算之範疇,自應遵循公正、公開之招標程序,節省國 家預算,尚非得以此為由,免除法定招標程序之進行而圖私人利益,更不允許 徒具公開招標之形式,而行圍標之事實。然被告乙○○明知系爭工程補助款乃 全文盛爭取而來為配合辦理,非但未秉持公正、公開之原則處理之,反於前述 函文內批示「一、本案係由全文盛立委協助爭取補助。二、全委員助理來電稱 將來所瞭解本案執行計畫,到時再議」等文字,又指派毫無承辦工程招標業務 經驗之被告甲○○辦理系爭工程招標事宜,使其誤認補助款為全文盛所爭取, 由其標得系爭工程,並無不妥,進而配合證人己○○辦理系爭工程之招標程序



,使證人己○○得以順利標得系爭工程。被告乙○○所為批示,顯然已違背系 爭工程招標採行比價程序之原意,使招標程序徒具比價之形式,實則已內定由 證人己○○所代表之廠商得標,違法之處,甚為明確。 ㈢再觀諸證人己○○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所供稱:「山 地鄉鄉立圖書館自動化工程係全文盛向原住民委員會爭取的,…十五個鄉長都 同意與全委員配合,交給上聯公司承攬,公文下來後,丙○○即要我協助拜訪 前述十五個山地鄉,洽談進一步的配合細節,經我向全委員請示後,全委員即 要我配合丙○○去承攬前述十五個山地鄉鄉立圖書館自動化工程,…只有花蓮 縣萬榮鄉…等八個山地鄉依約配合」、「(既然前述花蓮縣萬榮鄉等八個山地 鄉長及經辦負責人,既未獲得你們的好處,為何甘冒違法觸犯刑責配合上聯圍 標?)我認為這是看全委員的面子,所以他們願冒違法及法律追訴的危險來配 合」等語,亦見證人己○○確係利用系爭工程補助款為全文盛爭取得來之優勢 ,使被告乙○○願意與之配合辦理。另其於本院亦證稱:「(你當時與上聯是 何關係?)當時我是臺中服務處人員,因為證人丙○○走了之後就不管事情。 我就接下來了。(是否熟悉電腦相關業務?)我不懂。(既然不懂,為何會接 管業務?)因為他的公司與立法委員的服務處在一起」等語,益徵其與全文盛 之關係密切,乃代表全文盛前來洽談系爭工程補助款之內容。復徵諸被告甲○ ○證稱,證人己○○至鄉公所時,有表明係全文盛國會助理等情,以及證人己 ○○於本院訊問時另證稱:「(見鄉長時有談到別的事,是何事?)是關於選 民的事。(圖書館是否屬於選民服務的事?)我不曉得如何回答(沈思很久) 」等情狀。則證人己○○挾以全文盛立委國會助理之身份,至花蓮縣萬榮鄉經 營地方、從事選民服務,並洽談系爭工程補助款之內容,被告乙○○則因補助 款為全文盛所爭取,乃願意與其配合辦理等情,應堪認定。 ㈣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所指圖利罪,其圖得之不法利益,於一般情形固得以得標 金額扣除合理利潤之後,計算其所圖不法利益之數額。然於本件情形,被告乙 ○○明知違背法令,卻刻意配合全文盛,使證人己○○所代表之上聯公司標得 系爭工程,其違法態樣顯非侷限於洩漏底價或圍標之情形,而係整體招標過程 之違法,則被告乙○○所圖他人之不法利益,自應及於整體工程,而不僅限於 扣除合理利潤後之數額。從而,被告乙○○辯稱公訴人未舉證證明其所圖得知 不法利益數額云云,應非有據,顯不足信。
四、綜合上述,被告乙○○辯稱未圖利他人云云,顯屬卸責之詞,難以遽認,其依 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及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之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查被告乙○○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並自 同年月九日生效,其中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法定刑,修正前後均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惟新法明訂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始應予處罰,乃改採結果犯,且刪除本款未遂犯之處罰,與修正前所規定對 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即予處罰,且有未遂 犯處罰之規定相較,以修正後之規定為有利於行為人。是被告乙○○明知違背



法令,對於主管及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行為,雖在貪污治 罪條例第六條修正生效之前,惟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裁判 時即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論處。核被告乙○○ 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爰審酌被告乙○○ 身為鄉長,對於上級機關核撥預算之執行,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 理,不得徇私舞弊,竟偽以形式上合法之比價程序,圖他人之不法利益,悖於 人民透過選舉所賦予之國家公權力,然其乃念及系爭工程補助款為全文盛爭取 而來,為使發包內容符合預算項目以及實際需求,始有前開違法之行為,其惡 性應非重大,且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又被告乙○○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依法 並宣告遞奪公權二年。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八十六年十一月間,係花蓮縣萬榮鄉鄉公所之約 僱人員,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八十七年度該鄉辦理鄉立圖書館自動 化工程,係主管之人員。緣臺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 三日以八六原建字第四一三九號函文,同意該鄉辦理鄉立圖書館自動化工程撥 款補助事宜。被告甲○○明知上開工程發包程序,於政府採購法於八十八年五 月二十七日實施之前,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產稽察條例第六條規 定,縱得以比價、議價方示辦理,尚須取得二家以上廠商之估價單,方得為之 ,不應自行尋找特定廠商,以維交易之公平性並透過市場競爭,使政府以最少 之花費,獲得最佳之工程品質。然被告甲○○經被告乙○○引介證人己○○與 之見面,並要求須配合己○○辦理招標事宜後,即依照協議,由己○○先其提 供上聯公司之投標資料,連同松某尋找來鏘遠行公司、宏盛公司等之廠商資料 ,匯集至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嗣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 己○○至花蓮縣萬榮鄉公所會議室進行投開標及減價程序,隨即僅由己○○所 代表之上聯公司出席,即以八十八萬七千元標得上開工程得圖利既遂,因認被 告甲○○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明知違背法 令,係指直接故意違背法令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之情形,均非屬明知, 自難以該罪相繩。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 四款之圖利罪嫌,係以被告甲○○之自白、臺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八十六 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六原建字第四一三九號函文及其上被告乙○○之批示、八十 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花蓮縣萬榮鄉公所開標記錄、證人己○○、丁○○、庚○○ ,以及丙○○於調查機關之證詞,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甲○○,則堅詞否認 有何圖利之犯行,辯稱:伊從無辦理工程之經驗,系爭工程係鄉長交代辦理, 與當初擬辦意見由總務辦理之情形不同,但因是鄉長交代,即未拒絕。惟因不 知如何辦理,系爭工程招標所有作業程序,均係詢問課長或總務之後才決定。 且系爭工程依法本得以議比價之方式辦理,伊所為程序,甚至較為嚴謹,於法 並無違誤等語。




三、經查,公訴人所提證人丙○○於調查機關乃陳稱:「八十六年五、六月間,全 文盛透過友人田天賜找其洽談,要其規劃圖書館自動化工程,並表示全文盛有 一筆一千五百萬元之配合款,如可以規劃,將來可以拿工程來作,其表示有能 力規劃後,全文盛等人即要求入股... 全文盛服務人員打電話告知十五個山地 鄉鄉長,表示本補助款係全文盛爭取來的,會幫忙規劃採購事宜,並得到其中 八個山地鄉鄉長同意,包括花蓮縣萬榮鄉等之陳述」等語。而證人己○○於調 查機關則證稱:「山地鄉鄉立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工程是全文盛向行政院原住民 委員會爭取來的,…公文下來後,丙○○即要求其前往十五個山地鄉洽談進一 部配合細節…,經其與丙○○走訪十五個山地鄉時,只有花蓮縣萬榮鄉等八個 山地鄉依約配合…,同意配合的八個三地鄉都是相長交辦後,由其等找承辦人 ,經其等協議後,由丙○○提供三家廠商,之後,承辦人會寄標單給丙○○提 供之廠商或是直接寄給台灣上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語。觀其證詞,均與被 告甲○○是否明知其所辦理事項屬違背法令無關。且公訴人所指被告甲○○之 自白,應僅及於辦理系爭工程招標事宜之相關過程,而不及於明知違背法令部 分。又被告甲○○最初辦理系爭工程所提具之擬辦意見為:「一、本次工程省 原民會核定補助本鄉圖書館自動化工程新臺幣九十二萬元整,依來文函示原則 上由公所執行,擬先行協調縣府,是否由本所執行。二、經協調後,如有本所 執行,有關電腦資訊網路作業系統購置是否請總務依機關營繕購置條例相關規 定辦理。三、本鄉圖書館現暫時為本所辦公大樓,工程難以配合進行,是否俟 行政大樓落成啟用後,於年度內辦理發包等作業。請核示。」此有前開臺灣省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函文上之擬辦意見附卷可稽。嗣因被告乙○○認為系爭工程 涉及圖書方面之工程,始指派被告甲○○辦理系爭工程之招標事宜,此業據被 告乙○○供承甚詳。顯見被告甲○○因毫無辦理工程發包之相關經驗,擬辦意 見原意由辦理工程發包之總務單位負責,俟因被告乙○○之指派,始承辦系爭 工程之招標業務,難認其與被告乙○○有何圖利之犯意聯絡。且被告甲○○接 辦系爭工程招標業務後,因不知如何辦理,而請相關單位協助等情,業經證人 即八十六年間擔任花蓮縣萬榮鄉公所民政課課長之周運泓(原名周正雄)於偵 查時證稱屬實。
四、由上可知,被告甲○○提出之擬辦意見原符法律規定,且對於工程招標業務陌 生,而無意願接辦系爭工程之招標事宜,僅因被告乙○○之指派,始承辦該項 業務。而於辦理招標相關事項時,更因不熟悉法令而多向他人請教,並以之為 辦理招標之依據,實難認被告有何明知違背法令之情。被告甲○○所辯上情, 應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 ,不能證明被告甲○○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 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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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上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盛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鏘遠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