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司調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盛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沁涵
相 對 人 林建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 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 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再按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末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 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二、經查,聲請人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提出本件調解聲 請,惟相對人之住所在嘉義縣竹崎鄉,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相 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另據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資料,亦 未能釋明相對人之侵權行為係在本院轄區內所為,揆諸上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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