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166號
SCDV,106,監宣,166,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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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家)
                106年度監宣字第166號
聲請人  李旂緯
相對人  李旭顏
關係人  李旂揚
關係人  李旂華
關係人  李羅紅烟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監宣字第166號監護宣告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27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公開宣示,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蕙芬
  書記官 徐佩鈴
  通 譯 徐桂蘭
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宣示主文內容:
宣告李旭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李旂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李羅紅烟(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 李旂緯
關係人 李羅紅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少家法庭
書記官 徐佩鈴
法 官 楊蕙芬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宣示筆錄,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法條依據:
非訟事件法第37條第1項但書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附件: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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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