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家)
106年度監宣字第160號
聲請人 楊建明
相對人 楊忠久
關係人 楊竹芳
關係人 楊竹怡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監宣字第160號監護宣告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1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公開宣示,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蕙芬
書記官 徐佩鈴
通 譯 陳紹剛
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宣示主文內容:
宣告楊忠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楊建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楊竹怡(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 楊建明
相對人 楊忠久
關係人 楊竹芳
關係人 楊竹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少家法庭
書記官 徐佩鈴
法 官 楊蕙芬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宣示筆錄,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法條依據:
非訟事件法第37條第1項但書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
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附件: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