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393號
TNDV,92,重訴,393,200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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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三號
  原   告 丙○○
  原   告 戊○○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三人係於被告二人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本院八十 九年度訴字第八六七號)中,對被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為判決:被告等 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新台幣壹仟貳佰叁拾萬元,應連帶給付原告戊○○及甲○ ○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萬元,應連帶給付原告戊○○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各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且經本 院刑事庭以本件之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為由,而將本件移送 前來。
二、惟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 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惟該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則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 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明。又檢察官以被告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 之罪名提起公訴者,法院如僅認其中一行為成立犯罪,固無須就犯罪不能證明部 分,特於主文中諭知無罪,惟刑事訴訟法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本旨 ,自係包含此種情形在內,故關於上述犯罪不能證明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亦應 依同條項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亦據最高法院著有二十九年上字第四八號判例 要旨闡述甚詳。再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 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 為此請求」(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六三三號判例要旨參照)。三、查依據卷附之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七號刑事判決,被告二人經該刑事判決 認定之犯罪事實為:【丁○○乙○○夫婦分別係臺南市○○路一八一巷十七號 「穎昌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穎昌公司」)之總經理、董事長,於民國(下同 )八十八年七月間,明知其所經營之穎昌公司財務已無清償能力,竟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以簽發如附表五編號六至編號四十三所示之 支票,向莊楊淑媛佯稱:公司財務之經營狀況良好,有足夠之資力得以返還借款 云云,致莊楊淑媛因而陷於錯誤,而貸予新臺幣(下同)八千三百三十七萬九千 八百元之款項(起訴書誤載為:一億三千七百八十九萬五千二百六十二元),詎 支票屆期提示遭退票,致生損害於莊楊淑媛丁○○乙○○復自八十八年七月 八日至七月二十五日,及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承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向翁英傑所經營之「達祥企業行」購買監視機等器材 ,並向「新大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大呈公司」)購買立體功率擴大機等 器材,分別為四十一萬八千四百零四元及一百四十二萬七千八百元,並交付如附 表一之由乙○○簽發之支票,使翁英傑及新大呈公司誤以為穎昌公司尚有足夠之 資力可給付對價,而均陷於錯誤並分別交付貨物一批,嗣支票均遭退票而不獲付 款;丁○○另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七月間某日起, 向吳應梅詐稱:穎昌公司經營蒸蒸日上,要擴大營業並申請ISO九00二品管 認證云云,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使吳應梅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穎昌公司 之業務狀況良好、有擴大營業之前景,因而給付七百萬元而受有損害,丁○○並 於八十八年七月間某日,向嘉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強公司」)之業 務員溫添壽詐稱:要購買該公司之器材云云,實則不欲給付貨款,而持如附表九 所示之支票三張,使溫添壽誤以為到期即可收取貨款,因而陷於錯誤;丁○○並 再向紀允山詐稱:穎昌公司標到臺灣省政府臺南社教館二億多元工程云云,交付 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亦使紀允山陷於錯誤,誤以為穎昌公司確有標到重大工程 ,而給付二千三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六十元之款項,致生損害於紀允山丁○○乙○○復自八十八年八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四日止,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穎昌公司內,向方醫良詐稱其所經營之公司承包很多 全國各地之工程,須繳交工程保證金,並交付乙○○簽發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十 二張予方醫良,致方醫良因而陷於錯誤,誤信渠等有償債能力而陸續交付借款共 計三千四百三十三萬五千元(起訴書誤為三千四百萬元),詎支票屆期提示遭退 票或已拒絕往來,致生損害於方醫良】等語,因而判處【被告丁○○共同連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被告 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刑參年】,此有該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稽。準此,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 償所主張之侵權事實,顯非被告二人經上開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反而係經 該刑事判決認定該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因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事實(參見 該刑事判決第二十一頁倒數第二行以下部分之理由論述)。從而,依據首開說明 ,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被告回復損害,既屬犯罪不能證明部分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庭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 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四、末按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縱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 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關於訴 之不合法規定情形,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以 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七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民事庭之前的程序,雖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 定之要件,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關於訴之不合法的情形,然依上 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已移送民事庭,民事法院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則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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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大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