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
原 告 京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二
年度促字第五二八一三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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