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257號
TNDV,92,補,257,200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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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田裕
右原告與被告百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惟據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陸仟貳佰捌拾
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仟元,尚不足新台
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逸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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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慶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