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田裕
右原告與被告百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惟據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陸仟貳佰捌拾
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仟元,尚不足新台
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逸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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