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四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僅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五萬零五百元,經確定為五萬零五百元。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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