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485號
TNDV,92,聲,1485,200312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灣分行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慶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住
  相 對 人  己○○  住
         丙○○  住
         丁○○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柒仟零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所
示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F0
~T40
附表一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肆拾玖萬伍仟肆佰玖拾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費)  │壹仟零柒拾叁元      │原繳納三十四元郵票三│
│ │ │十五份,嗣退郵三份又│
│ │ │十五元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肆佰元        │ │
├─────────────┼─────────────┼──────────┤
│共         計  │肆拾玖萬柒仟零捌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灣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