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灣分行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慶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住
相 對 人 己○○ 住
丙○○ 住
丁○○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柒仟零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所
示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F0
~T40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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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肆拾玖萬伍仟肆佰玖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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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費) │壹仟零柒拾叁元 │原繳納三十四元郵票三│
│ │ │十五份,嗣退郵三份又│
│ │ │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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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肆佰元 │ │
├─────────────┼─────────────┼──────────┤
│共 計 │肆拾玖萬柒仟零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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