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二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 籍設台北市○○路○段二五二巷二七號
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二五二巷二七號,有聲請人所提出之 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該 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碧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清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