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362號
TNDV,92,聲,1362,200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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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二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四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九 八九號民事裁定,為擔保,曾提供新台幣五十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 度存字第二四一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 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九八九號卷(含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二一二號)審 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逸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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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