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許竣宏
上訴人與陳姵夙因106年度家簡字第4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3,74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