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2年度,460號
TNDM,92,簡,460,200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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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六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右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四
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 。其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 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無前科,因貪圖一時之 利頂替他人,冒稱騰傑電子遊戲場負責人,事後於其所涉賭博案件之法院審理中 始坦承犯行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欣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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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