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史文池
相 對 人 郭阿炮
相 對 人 謝月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與其他共同原告許木生等25人提出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重家訴第17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104年度上字第1352號判決在案,蓋塗銷抵押權訴訟乃為固 有必要共同訴訟,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該裁 判費之收據繳款人係蔡金美、史文池,是本件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自應由全體共同原告一同向本院聲請,或應陳明訴訟 費用全係聲請人一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發函 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之當事人、費用計算書 等,此項通知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 正通知所示之事項,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 其聲請不應准許,爰予駁回。又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民事裁定 係非訟事件,當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聲請人合 於聲請要件者,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於此 併為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