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六0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四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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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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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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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佑駿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柒仟參佰壹拾│AQ0二四五七八│ │
│ │ │林分行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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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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