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4601號
TPDV,92,除,4601,200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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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六0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四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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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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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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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佑駿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柒仟參佰壹拾│AQ0二四五七八│ │
│ │ │林分行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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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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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